一、概念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刑法第294条第2款),是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行为。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我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行为。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既包括外国的黑社会组织,也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黑社会组织。所谓"发展组织成员",是指通过引诱、拉拢、腐蚀、强迫、威胁、暴力、贿赂等手段为自己所在黑社会组织纠集、吸收成员的行为。犯本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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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两百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