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情况下,我国食品安全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有他人利用毒品来进行吸引顾客,我们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放罂粟也是属于刑事案件,接下来树图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做饭放罂粟什么罪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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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饭放罂粟什么罪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
根据上述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有关规定,非法持有罂粟壳四十千克以上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那么,如果行为人为了将罂粟壳添加入食品中,而持有四十千克以上罂粟壳,其行为属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断。其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定刑高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法定刑,也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行为人定罪量刑。
(二)欺骗他人吸毒罪
最初有观点认为,行为人将罂粟壳添加入食品中,后顾客由于不知情而被骗食用了含有毒品的食品,属于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涉嫌欺骗他人吸毒罪。持有这种观点的人主要依据为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查处在食品中掺用罂粟壳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公通字[1993]70号,该文件已失效)中的要求,即“在食品中掺用罂粟壳来招徕顾客、吸引回头客,扩大生意。由于顾客都是在不知道的情况下被骗食用的,因此这种行为属于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从近年来检察机关还存在以欺骗他人吸毒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可以看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少部分办案人员仍存在这一观点。
应当指出的是,食品生产经营者、餐饮服务单位人员添加罂粟壳的主观动机通常是出于谋取经济利益,而非迫使他人吸毒成瘾,因此食品生产经营者、餐饮服务单位人员向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的行为应更加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观故意内容。近年来,人民法院均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决这种违法添加行为也能更好的证明这点。
当然,如果确有证据证明部分餐饮服务提供者添加罂粟壳的主观动机系出于诱骗他人吸毒,且餐饮服务提供者仅是对于某位顾客实施了这种行为,则不排除其行为很可能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
(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笔者通过查阅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无诉案例网等司法网络数据库,发现绝大部分与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单位,向食品中添加罂粟壳后,最终都是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刑。这主要是因为该罪名,无论从犯罪主观故意还是行为的具体表现来说,都更加符合该罪名的构成要件。
《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1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
《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第9条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同时,本罪是行为犯,食品生产经营者、餐饮服务单位只要出于故意实施了在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罂粟壳之行为,或者明知是掺有罂粟壳的食品仍然予以销售的行为,就构成本罪。
根据《决定》第六条的规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明知是罂粟、大麻、古柯树等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 且数量较大,或者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或者抗拒铲除的行为。向明知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人出售较大数量毒品原植物种子的,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论处。认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要注意与制造毒品罪区别开来。前者是指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后来是指将毒品原植物进行加工、提炼,制造毒品的行为。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又以其为原料制造毒品的,应当以制造毒品罪从重处罚。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又实施其他制造毒品行为的,应当分别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和制造毒品罪,实行并罚。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非法种植罂粟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依据犯罪情形不同,将面临最少管制,并处罚金,最高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的刑事处罚。
罂粟是一种草本植物,其果实中提取的汁液是制造毒品鸦片、吗啡、海洛因的重要原料,罂粟壳则是这种罂粟果成熟干燥后的果壳。经科学检测,罂粟壳中含吗啡、可待因、罂粟碱等生物碱类物质。虽然罂粟壳中的生物碱含量较低,但长期使用容易使人体产生依赖性,且会损害人体神经系统,造成慢性中毒。部分黑心商家出于谋利将罂粟壳(粉)添加入食品中,其目的就是为了使食客上瘾,吸引回头客。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关于罂粟壳的法律定性主要有:
(一)卫生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品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中即有罂粟壳。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即罂粟壳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物质”。
(三)《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中规定,罂粟壳一种麻醉药品。
(四)4.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条规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属其他毒品数量大,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罂粟壳四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属其他毒品数量较大,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持有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属其他毒品数量大,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罂粟壳四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属其他毒品数量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因此,通过上述有关规定对罂粟壳的定性,我们可以看到罂粟壳是一种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是毒品的一种,也是国家禁止添加入食品中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物质。部分食品生产经营者、餐饮服务单位由于法律意识不强,认为自己将罂粟壳(粉)或者罂粟壳水浸物作为食品添加物添加了食品中的行为顶多构成行政违法行为,殊不知自己的这种行为可能已经触犯刑法,涉嫌毒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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