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毒品犯罪辩护词,也就是律师所写的辩护词,这个对犯罪嫌疑人是相当重要的,辩护词可以成为法官判决的重要参考依据,也在很大的程度上影响犯罪嫌疑人最终的定罪量刑。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运输毒品犯罪辩护词范本?接下来由树图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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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犯罪辩护词范本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朱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被告人朱某某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有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
第一,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应该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而不是运输毒品罪。
首先,作为辩护律师,必须始终本着对案件客观事实的足够尊重和理性判断,才能在作为律师所应该履行的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与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之间找到一个最佳的平衡点。基于此,综观公诉机关向法庭所出示的所有指控证据,我们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朱某某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是清楚的,证据也是确凿充分的,对此我们没有异议。但在行为的定性方面,我们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是不正确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运输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的行为。运输的方法可以是随身携带徒步运送,也可以是利用交通工具运送,还可以是既随身携带又乘坐交通工具运送。但是,不能认为凡是随身携带毒品又乘坐交通工具从甲地到乙地的人都是毒品的运输者,这是不公平的、不客观的,也是不全面的。也就是说,要认定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还必须查明行为人是在为谁运输毒品,企图把毒品运输给何地何人或运输到某地后用于贩卖。
而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根据已查获的证据,不能认定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或窝藏毒品犯罪的,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本案当中,根据所有的证据指向,被告人朱某某企图将毒品带回天津的目的只是为了自己吸食所用,而并没有任何的一份证据能够证明其持有毒品并乘坐交通工具将毒品带回天津是为了进行运输和贩卖。因此,本案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对被告人朱某某予以定罪和量刑,而不应该以运输毒品罪对被告人朱某某进行处罚。
第二,根据本案所查明的事实以及相关证据,被告人朱某某系吸毒人员,且已经有六、七年的吸毒史,其购买毒品的目的完全是为了自己吸食之用,不会再流入社会并对其他群体造成危害,并且这些毒品已被查获和收缴,因此相比较于其他类型的毒品犯罪,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或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并不大。这一点,也请法庭在对被告人朱某某进行定罪和量刑时予以考虑。
尊敬的法庭,我们接受委托后在依法对被告人朱某某进行会见的过程当中以及在今天庭审的整个过程当中,我们无数次的看到被告人朱某某伤心落泪,后悔不已,我想再理性的人也不可能不为之而动容,不为之而倍感可惜。法律是严肃的、理性的,但法律也是充满人性关怀的,刑罚在对犯罪行为进行惩处的同时,也应该最大限度的挽救那些需要挽救的人,从而充分体现刑罚的教育和改造功能。因此,我衷心的希望法庭能对被告人朱某某给予最宽大的处理,让她有更多的时间和机会去回报她的家庭,回报所有关心她的人,回报这个必须靠公序良俗和共同的行为准则维系着的社会。
谢谢法庭!
1、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冰毒)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从上述规定的字面上看,似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达到五十克就可能判处死刑,实际不是这样的。这里所说的五十克毒品,在没有其他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节的情况下,通常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而不能判处无期徒刑,更不能判处死刑。
2、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如同其他犯罪立案标准一样,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惩治和预防犯罪的需要确定的。例如,云南省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达到五百克以上可判处死刑;而在辽宁省,同样情况,三百克以上就可以判处死刑。这个数量就是在法律文件中所说的各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
3、毒品犯罪具有很强的地区性特点,要正确掌握毒品犯罪的死刑数量标准,应当结合本地毒品犯罪的实际情况和依法惩治、预防毒品犯罪的需要,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典型案例,恰当把握。
为了慎重掌握死刑数量标准,各地都有进一步的详细规定。如辽宁省规定,对于单纯为了赚取运费为他人运输毒品的初犯、偶犯等,考虑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应当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犯罪有所区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数量标准掌握在海洛因、甲基苯丙胺600克以上为宜,同时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各种情节加以处罚。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
由于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既有医用价值,又能使人形成瘾癖,使人体产生依赖性。因而,犯罪分子利用来牟取非法利润。我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严格控制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进出口、供应、运输、生产等活动,严禁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都直接侵犯了有关毒品管制法规。
本罪的对象是毒品。根据本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形成瘾癖的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品类用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如鸦片、海洛因、吗啡、可卡因、杜冷丁等。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的药品。如甲基苯丙胺(去氧麻黄素)、安纳咖、安眠酮等。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进行运输毒品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与贩卖毒品罪不同,对于运输毒品犯罪,只有达到十六周岁才负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运输,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运输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八条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