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强奸罪的犯罪构成并不复杂,但是将法律应用到丰富的司法实践中就不简单了。树图网的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案例,来对强奸罪的特殊情形进行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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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遇疯女带回家收作妻子构成强奸罪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某市菜农王某某在该市南门农贸市场卖完菜后,担着空挑担回家。王某某在路过南门农贸市场旁边的南水大桥时,看到了精神病女孩余某正对着他笑,王某某想到现在天气寒冷,余某穿着太少,且年青相貌也好,何不把她带回家做老婆,于是把余某领回了家。从此,王某某和余某生活在一起,并在王某某的关爱与照顾下,余某也对王某某产生了感情,对王某某言听计从,在发生性关系时也积极配合。二年后,余某的父母在当地公安人员的帮助下找到了余某,余某的父母表示,如果王某某愿意照顾余某,在余某治疗好后,可以让二人结婚。不久,公诉机关以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本案在自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理由是,王某某虽然把余某带回家做妻子,但双方在长期生活产生了感情,具有一定的夫妻属性内容,在发生性关系时余某积极配合,王某某主观上对余某没有恶意。如果余某在治疗好后,愿意和王某某结婚,那么王某某的收留行为就不属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理由是,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行为人只要与患有精神病的妇女发生性关系,不管该妇女是愿意与否,都构成强奸罪。
首先,对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者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性交的行为人,不管其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了妇女意志的,都构成强奸罪。王某某对余某是精神病人应该是明知的,正因为余某有精神病,在王某某收留余某时,才会跟着王某某回家,而王某某正是利用了余某患有精神病的关系,才使其把余某带回家作妻子,犯罪行为才得逞。余某在完全无意识的情况下,完全不能辨认、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这个时候王某某与余某发生性关系,当然不是余某自己的意思真实表示了。王某某在收留余某时就是以占有余某为前提,其主观行为和客观行为均是非法的,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王某某收留余某只是一种社会道德行为。如果在余某的病治好后还愿意接受王某某,与其结婚,也只是余某的个人公民权利,不能掩盖了王某某的犯罪本质,不能因为受害人愿意接受犯罪人就免除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也不能因为余某在发生性关系时,表现出配合,就认定余某是愿意的,正是余某有精神病才会有如此表现,因为她根本不能辨别王某某的行为是对她的一种侵害。王某某对余某照顾,没有虐待她,只是一种社会道德行为,任何人在看见他人有难时,均可以给予救助,但其救助的本意应该是不图回报和没有目的。犯罪分子在犯罪后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法律上只能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如默许这种行为,不仅会危害社会良好的秩序,同时,也谈不上对精神残疾人群的保护。
第三,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只有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害结果的行为,或者精神病人或者间歇的精神病人在发病时的犯罪,以及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行为,且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才不构成犯罪。而王某某的行为均不符合上述情形,所以应以强奸罪论处,公诉机关的起诉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