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网络信息犯罪立案标准是假冒国家机关的名义对网站进行违法犯罪,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行为、发布违法犯罪信息和其他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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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络信息犯罪立案标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利用网络信息犯罪立案标准如下:
1.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
2.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
3.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
4.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
5.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6.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网络犯罪是有中止形态的。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网络犯罪中止的,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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