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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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或成侵害未成年人权益重灾区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不久前,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也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作为专门一章进行规定,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而同时,互联网上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如何在互联网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如何将《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落到实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的规定又如何施行?就这些问题,《法制日报》记者与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佟丽华展开对话。
□对话
记者:网络作为飞速发展的新兴媒体,如同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带来海量资讯的同时,也出现了“网络暴力”等极端行为。比如,李双江之子打人事件发生后,李某所有个人隐私均在网上一览无余,由此引发了关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话题,您如何看待其中的法律问题?
佟丽华:正如你所说,网络人肉搜索往往会对当事人的隐私利益构成侵害,甚至还会伤及无辜。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这是对未成年人名誉权和隐私权的特别保护。但是,李双江之子打人事件经过媒体报道和网络转载后,我们看到李某的名字在网络上随处可见,他的照片也没有经过任何技术处理,尽管李某的行为存在过错,但还是要给他应有的法律保护,因为他是未成年人。
记者:您长期以来一直从事青少年问题研究,对于此类事件的深层次原因,您有怎样的看法?
佟丽华:导致此类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是不良的社会风气和不到位的家庭教育导致未成年人出现了思想认识上的危机。从这个角度来说,未成年人本身是无辜的,他的过失使他成为了宣泄社会不满情绪的载体。可以说,伤害未成年人的并不是网络、公众或是媒体,而是他所接受到的不当的教育。所有有权、有名、有钱的家庭都应在子女的教育问题上深入思考。
记者:在一些涉及未成年人的事件发生后,网络都以最快的速度进行信息的传递,其中也对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进行了传播,您认为应如何在网络环境下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佟丽华:在当前资讯快速传播的时代,网络不应该成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重灾区。所谓虚拟网络世界,同样应该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网络在关注具体事件时,出现当事人的姓名、影像等个人资料不可避免。但在传播有关未成年人的信息时,应该注重其隐私权、名誉权不被侵犯。无论未成年人的身份如何,犯了怎样的错误,都应该得到公正的对待和有效的保护。当然,公众人物,尤其是未成年人要严格自律、遵纪守法,尽量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
记者:今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在这个特殊群体备受关注的同时,也引发了是否要立法禁乞的讨论,您对此有何看法?
佟丽华:首先,我反对通过立法手段禁止儿童乞讨,这是错误的方向。通过接触大量的未成年人司法援助案例可以发现,如果立法禁止儿童乞讨,那儿童乞讨就成为一种违法行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但问题是,有些儿童确实因生存困难在乞讨。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现在不是讨论是否通过立法来禁止儿童乞讨行为的问题,最关键的是要解决儿童乞讨背后的问题,比如,立法应严格禁止不论是父母还是任何人都不能利用孩子来乞讨等。所以,还是要本着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角度来解决背后的问题,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基本的生存条件。
记者:您觉得救助和保护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最大的难点是什么?
佟丽华:我觉得有两大难点问题一定要关注:一是贫穷问题。比如贫穷的山区孩子可能在城市乞讨,如果在城市解决他们的流浪问题,成本会非常高。如果流出地的政府部门肩负起帮扶责任,不仅会降低成本,收效也会很显著。第二,一个孩子流浪的时间越长,越容易有不良行为,让他回归社会、接受教育的难度也越大。现在对长期反复流浪的孩子来说,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教育和矫治的问题。
记者:如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儿童的流浪乞讨问题?
佟丽华:有人认为照顾孩子是某一个家庭的事,孩子的父母要承担责任。现在的问题是,如果父母去世了或是担负不起这个责任,那怎么办?所以,社会和政府部门要树立“解决儿童乞讨问题需要家庭和国家共同努力”的观念,必须和家庭一起保护教育孩子,给他们更好的成长空间。
记者:前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社会公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规定为专门的一章。您对此有何评价?
佟丽华:必须看到,原来的刑诉法当中没有这样的专章,这次刑诉法增加一个专章,专门规范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这是一个非常好的现象,是一个进步。
记者:对此次草案,您提了哪些修改意见?
佟丽华:我们建议,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被害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者代理。
记者:您是基于什么考虑提出这个修改意见的?
佟丽华:从司法实践看,存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律师,而未成年被害人没有律师的情况,这不仅容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而且容易激化社会矛盾,导致刑事和解等工作无法开展。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未成年被害人双方都提供法律援助,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
记者:修正案(草案)将“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作为“应当”性的强制规定,实现了与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一致,但是如果在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情况下,应该怎么处理呢?
记者:如何才能让“专章”更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
佟丽华:可以说,草案专章是成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的一个“微缩版”。我认为,应该设置更多的、适合不同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手段。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在某些方面有所进步,但需要有效的执行标准和处罚手段加以落实。
对话人
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 佟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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