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一般是知道的,在一些大型的犯罪活动中,一个人是很完成的,那么犯罪分子一般都是选择结伙作案,所以在很多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就会出现从犯和主犯,我们都知道主犯是按照法律的的形式规定来判刑,那么从犯是否也有属于从犯的法律规定呢?接下来和树图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从犯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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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的处罚原则是什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从犯的一般刑事责任原则
按照《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从犯刑事责任原则的具体适用中应注意以下两点:(1)我国《刑法》对从犯采取必减主义。即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不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对从犯予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应综合考察共同犯罪的性质、对犯罪结果作用的大小等方面的具体情形具体确定。
2、从犯的特殊刑事责任原则
我国《刑法》第26条规定的是从犯的一般刑事责任原则。我国《刑法》分则对一些必要共犯的从犯和主犯一起规定了具体的法定刑。如《刑法》第317条第1款规定,犯组织越狱罪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者,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处的其他参加者,显然是指组织越狱罪中的从犯。对于这种《刑法》分则规定了具体法定刑的从犯,应当直接按照分则的规定处罚。
按照《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可见我国《刑法》中的从犯分为两种: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是指虽然直接实行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犯罪行为,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其作用居于次要地位的实行犯。这种情形的从犯既可以存在于犯罪集团中,也可以存在于其他一般的共同犯罪中。在犯罪集团中,该种从犯受首要分子或者其他主犯的指挥,罪刑较小或者情节不严重。在一般的共同犯罪中,该种从犯虽然直接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但一般是次要的实行行为,即不能单独、直接地引起犯罪结果的行为。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是指未直接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犯罪行为,而是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创造条件、辅助实行犯罪的人。这种从犯实施的行为通常实施的以下非实行行为: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对象和犯罪地点;提供犯罪工具;打探和传递有关犯罪实施和完成的信息;为实行犯望风;事前有通谋的事后窝藏、销赃等帮助行为;等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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