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社会上很多性犯罪的受害人都是妇女,或是强制猥亵,或是侮辱等,情节十分地恶劣,我国刑法也有相对应的法条对这类行为进行处罚,那么猥亵妇女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接下来就由树图网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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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妇女罪的构成要件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强制猥亵妇女,即使妇女身体的动静举止受到非法干预,同时使其私有领域受到侵犯,侵犯了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猥亵妇女具有违背妇女意志的本质特征。违背妇女意志,即缺乏妇女的真实同意。
其次,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1、本罪与一般猥亵妇女行为的界限
首先,要将强制猥亵妇女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妇女行为区分开来,本法只惩罚以强制方法猥亵妇女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妇女行为不能视作犯罪。
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本条对强制猥亵妇女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2、利用妇女无法抗拒的状态进行猥亵行为的定性
强制猥亵妇女一般都是利用暴力手段使妇女不能抗拒,或者对妇女采取胁迫,即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抗拒的手段来实施的。那么,利用妇女患重病、醉酒、熟睡、昏迷等状态而实施的猥亵行为,能否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呢?我们认为,这种猥亵妇女行为在本质上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其猥亵手段可视为“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手段”,因此,应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3、如何认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实施的强制猥亵妇女罪
我们认为,证确认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实施的强制猥亵妇女罪,关键是查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特定的关系对妇女进行胁迫。这一点,与在强奸罪认定中区分利用特定关系强奸与双方基于互相利用而通奸的界限是一样的。在强制猥亵罪的认定中,不能把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猥亵妇女的行为都视为强制猥亵。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而容忍行为人对其猥亵的,不能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依照上述规定,也就是说,行为人只有在“聚众或者在公众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时才将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可以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处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两百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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