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大家一个问题,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什么?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因为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从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接下来树图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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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立案标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二者罪名比较相近,容易混淆,但又有区别。前者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后者则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本罪的主体由“直接责任人员”扩大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我国刑法中有关过失犯罪的条文中,有些明文规定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表明该种犯罪行为在确认过失责任时,应同时考虑追究领导者、管理者的刑事责任。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必须具备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行为
重大责任事故罪主要是企事业单位职工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必须具备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行为,且这种事故隐患是不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的规定造成的。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司法实践中,情节特别恶劣主要包括三方面的情况:
一是造成了特别严重后果的,即致多人死亡、致多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造成了特别恶劣的政治影响。
二是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特别恶劣的,如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多次意见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以致发生重大事故的;已发生过事故仍不重视劳动安全设施,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等。
三是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犯罪行为人的表现特别恶劣的,如重大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不是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伤残人员或防止危害后果扩大,而是只顾个人逃跑或者抢救个人财物,致使危害结果蔓延扩大的;事故发生后,为逃避罪责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企图嫁祸于人的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