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接触到收据,收据意为收款凭证,但是在我们生活中如果涉及到债权,那么收据往往是重要物证,难免有人为了利益铤而走险,出现伪造收据的情形。那么伪造收据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呢?接下来由树图网小编为您带来伪造收据属于什么案件问题的相关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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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收据属于什么案件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如果是触犯了刑法的话,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多可以判无期徒刑。如果不够成刑事犯罪,则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15日以下拘留,10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属于民事纠纷,适用民事诉讼。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结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原告应提供包括:
(一)能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借条、收据、欠条等;
(二)自己已履行义务而被告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证据。如钱款在何日何地通过什么方式交给了被告,而被告到期仍不归还,最好能提供与债权、债务人无关系的证明人;
(三)如有担保人或介绍人,必须要提供担保人或介绍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若是单位担保,须提供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况;
(四)提供有关被告不履行义务的原因的证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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