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高检关于职务犯罪解释是国家机关等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犯公民人身和民主权利的犯罪,职务犯罪包括职务便利型犯罪,滥用职权类犯罪和疏于职务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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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高检关于职务犯罪解释,职务犯罪有哪些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最高法高检关于职务犯罪解释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职务犯罪有:
1.职务便利类犯罪:如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滥用职权类犯罪:如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3.疏于职务类犯罪:如玩忽职守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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