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职务犯罪的自首,应该怎样操作?有没有什么特别之处?在一般情况下,它可以适用一般自首的规定,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其特别之处在于,它可以适用准自首和单位自首的认定。以下将由树图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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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自首认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关于职务犯罪准自首的认定问题
所谓准自首,即以自首论的情形。当犯罪分子不具有自动投案的情节,但由于交代了办案机关没有掌握的其他罪行,从而使案件得以侦破的,应当视为自首,即以自首论。
一是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
二是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此次,《意见》对单位犯职务犯罪的自首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认定成立单位犯罪自首除与自然人犯罪一样,必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条件以外,还有一个单位自首的主体确定问题,即单位犯罪后谁有资格代表单位自首的问题。
因此,《意见》规定,对于单位犯罪有两种情况可以认定为单位自首:
一是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
二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
对于单位成立自首的情况下,其效力是否及于个人,《意见》作了肯定的规定,但以个人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罪行为条件。《意见》规定,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接受调查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如果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就不能认定为自首。单位没有自首的,其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
对于职务犯罪的自首,应当在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的基础上,考虑是否同时是单位犯罪或者具有准自首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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