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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梳理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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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说出口的安慰 浏览量:22023-03-09 04: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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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关于单位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主要出台了以下三个司法解释,它们分别是《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以下由树图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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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梳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现有司法解释梳理

(一)《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25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4号)主要是针对如何界定《刑法》第30条中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范围问题。

该解释第1条规定,《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该解释第2条将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或者在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排除在“单位”的范围之外。

最后,该解释特别指出,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

针对司法实践中“单位犯信用证诈骗罪案件中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划分主从犯”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30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31号)明确指出,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三)《关于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司法解释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

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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