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1]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方奕、韩家敏、周盛强犯故意伤害罪一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于2011年7月26日上午10时30分在该院刑事审判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当事人亲友、市民旁听庭审。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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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1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韩方奕驾驶辽B89G99号白色丰田轿车行至大连市甘井子区富民路与马栏北街路口时,因不服从协勤付建玮的交通指挥而与其发生争执并殴打付建玮。随后韩方奕打电话告知其父被告人韩家敏自己被打了,韩家敏遂打电话让被告人周盛强赶到现场。韩家敏、周盛强先后赶到现场,韩方奕即向二被告人指认付建玮,周盛强遂上前殴打付建玮,此时正在现场处理情况的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沙河口大队秩序中队民警史英才见状,将付建玮拉至身后并问周盛强为什么打人,周盛强对史英才威胁辱骂并挥拳打向其头面部,将史英才的警帽打落地上,韩方奕上前抱住史英才并向后推,周盛强继续对史英才拳打膝顶脚踢,韩方奕用力背摔将史英才摔倒在地,并继续抱住史英才,致史英才因受外力作用导致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方奕、韩家敏、周盛强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方奕、韩家敏、周盛强系共同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参加了庭审。
阅读延伸:刑事诉讼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两百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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