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基本原则疑罪从无原则是在刑事诉讼当中适用的一项原则制度,对于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明的情况下则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情形主要表现在只有被告人供述从无处理、被告人不认罪的从无处理、认罪后又翻供的从无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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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基本原则疑罪从无原则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刑法的基本原则当中的疑罪从无原则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法“有利于被告人”人权保障理念的具体体现,是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所规定无罪推定原则的派生标准。疑罪从无在审判阶段要求,既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应推定其无罪。
1.只有被告人供述的从无处理情形。
2.被告人不认罪的从无处理情形。
3.被告人认罪后又翻供的从无处理情形。
4.被告人认罪案件中的从无处理情形。
5.案件重大疑点未得到排除的从无处理情形。
疑罪从无不适用于行政处罚,适用于刑事处罚。
刑事诉讼法对疑罪从无原则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的适用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侦查阶段:侦查机关终结案件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审查起诉阶段: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等等。
刑法的基本原则有: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规定为犯罪的,才是犯罪,法律未规定的,不构成犯罪;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即在法律适用上人人平等;以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所犯罪行与刑事责任、应承担的刑罚应当相符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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