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6年1月1日起,凡是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一律要开庭审理。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高级法院积极创造条件,在2006年下半年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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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二审开庭审理为高法收回死刑复核权铺垫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对上诉案件,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但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了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死刑案件均应当开庭审理的目标和要求。
初衷 开庭审理有利于防止错判
《通知》指出,各高级法院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重点审查上诉、抗诉理由,开庭审理死刑第二审案件是完善死刑案件审判程序、保证死刑案件质量的必然要求,有利于从制度上保证死刑判决的公正和慎重。
昨天,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回答新华社记者提问时表示,开庭审理是确保办案质量,防止发生错判的重要程序保障,有的高级法院对死刑案件已经全部实行二审开庭审理,而对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分两步提出要求,主要是考虑各地的现实条件。
步骤 根据现实情况列出两个时间表
该负责人介绍,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刑第二审案件,依法应当由三至五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并由一至两名书记员担任记录,数名法警执行押解、执庭任务。被告人一般关押在县级或市级看守所中,开庭要到犯罪发生地或者一审法院所在地进行,牵涉到审判力量调配、工作安排、交通工具保障等问题,而且还需要检察机关派员出庭和律师出庭,在审理期限方面也面临很大的压力。
这些困难和问题都直接影响到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开展。
因此,通知在确保实现2006年下半年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目标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各地具体情况差异,规定在继续坚持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同时,自2006年1月1日起,首先对那些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并积极创造条件,在2006年下半年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
意义 此举为死刑复核权收回做铺垫
最高法院研究室原主任、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周道鸾,昨晚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最高法的通知,更是希望通过完善死刑案件二审程序,来控制并减少死刑的适用,为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法进行配套改革。
周道鸾说,法院“二五”改革纲要的目标要在2008年以前完成,也就是说死刑复核权的收回最晚要在2008年以前实现。而死刑复核权的收回牵涉到死刑案件一、二审程序的完善和改革。
他表示,“换句话说,如果死刑案件的一、二审法院都把好质量关,复核程序的工作量就会减少。要求死刑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就是为死刑复核权收回做铺垫。”
■专家解读
开庭审理可减少死刑案件数量
有专家认为,此举是剥离死刑案件复核程序与二审程序的现实选择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法院对上诉的死刑案件,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但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一般原则,不开庭是特殊。”最高法院研究室原主任、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周道鸾,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据调查,现实司法实践中,很多地方的高级法院不开庭审理成为一般情况,开庭审理反而成为特殊。
周道鸾最近对北京、天津、河北三地进行的调研显示,三地高级法院发回重审和改判死刑案件中90%是因为一审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认定有问题,而最高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死刑案件中,50%是原审法院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认定有问题。
开庭审理重点审查上诉、抗诉理由
周道鸾也表示,对所有死刑案件二审程序全部开庭审理,能减少死刑案件的数量。这次的《通知》指出,各高级法院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重点审查上诉、抗诉理由以及法院认为需要查证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问题。在此基础上,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同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卫东教授指出,当前,很多死刑二审案件和死刑复核都属于同一个法院,存在二审程序与复核程序“合二为一”的情况。最高法要求所有的二审死刑案件开庭审理,是剥离死刑案件的复核程序与二审程序的一种现实选择。
专家学者对“开庭审理”动机有不同理解
此外,也有学者认为,最高法院和各省高院目前对死刑复核案件采取书面审为主的形式遭到了学界的批评,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死刑二审案件没有做到开庭审理。
而考虑到我国地域辽阔,所有死刑复核案件全部开庭审理,对于最高法院和地方双方当事人来说,都不现实。为此最高法院下决心推动各省高法对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为今后死刑复核程序采取书面审争取主动。
周道鸾对此认为,死刑复核程序在性质上不同于第一、二审程序,没有必要实行开庭审理。如果实行开庭审理,全面听取被告人、辩护人和检察机关的意见,等于是实行“三审终审制”。
■相关新闻
最高检官员建议介入死刑复核 认为应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
针对反对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的观点,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官员公开予以反驳,“为确保死刑案件的公正性、合法性,更应当加强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监督。”昨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张智辉教授表示。
今年10月26日,最高法宣布收回死刑复核权,最高检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是否应当参与到核准过程当中,成为死刑复核权收回各项准备工作中非常敏感又无法回避的问题。
目前,有反对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的观点指出,死刑复核程序是法院内部一种行政化的审批程序或者救济程序,不是诉讼程序,因而检察机关、辩护方均没有必要介入死刑复核程序。
对此,最高检研究室副主任陈国庆予以驳斥。他说,不能以死刑复核属于救济程序为由,否认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性,死刑复核程序无须依靠任何主体的提起即可启动,是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
同时,他认为,死刑复核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表现,不是行政审批活动。从改革发展完善的角度考虑,应当根据诉讼的规律设计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尽管其不同于一审、二审程序,但可以进行诉讼化改造,允许检察机关、辩护方介入死刑复核活动,体现其审判程序的性质。
检察机关强调其法律监督作用
张智辉近日在一个死刑复核程序专题研讨会上强调,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最后一道关口,即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在之前的所有程序中都能够有效行使,法律监督在死刑复核程序这一决定性程序中的缺失,也会使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功亏一篑。
知情人士透露,今年8月,最高检检察长贾春旺主持召开会议,专门讨论了检察机关如何介入死刑复核程序,处于什么位置,以什么身份等。会上形成的共识是:最高检应当介入死刑案件复核程序。
据最高法一名研究刑诉法的咨询专家透露,最高法院院长肖扬最近将主持召开一个死刑案件程序完善研讨会,拟邀请的名单中包括最高检的相关专家,其中将涉及到检察机关的介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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