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人民公安报》载:7月17日上午,天津市召开严打整治斗争第二次公开宣布逮捕大会,对公安机关抓获的100多名严重刑事犯罪嫌疑人依法宣布逮捕。公安民警、武警官兵和各界群众共5000余人参加了大会。逮捕决定宣布后,座无虚席的公开处理大会会场爆发出雷鸣般的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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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说,组织召开“公开宣布逮捕大会”的动机是好的,意在营造强大社会舆论,以震慑犯罪,同时教育广大群众。但动机良善并不就等同于一定无可指责。
公安机关掌握一定证据,经报请检察机关批准后,可以逮捕犯罪嫌疑人。但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后,律师可为其作无罪辩护,而法院除可能作出有罪判决外,也可能会判决其无罪。如果一个人先在公捕大会上被宣布公开逮捕,此后又被法院判决无罪,这种“公捕”就已经对该人的名誉权造成了实际上的消极影响。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条规定所体现的是现代法治理论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即一个人在被法院判决为有罪前都假定其无罪。而“公开宣布逮捕”则实际上造成了“有罪”的印象。
“公捕大会”不是法庭判决,但公开宣布逮捕犯罪嫌疑人却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法院判决产生影响,因为“公捕”已将“民愤”激发起来了,而在法治并不很健全的社会,法院判决有时可能会被“民意”所左右。在法院判决前,任何煽动“民愤”之举都是不适当的。另外,由于我国封建社会历史漫长,国民现代法治观念尚未普遍树立,而组织“公捕大会”之类的活动,无疑会愈加不利于现代法治观念在民众心目中养成,这样,现代法治理论就很难在我国扎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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