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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的原则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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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在审判过程中,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对于一个人来说,是不能轻易的下定有罪的结论。那么无罪辩护的原则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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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无罪辩护的原则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无罪辩护的原则

(一)熟悉案情

熟悉案情要求律师特别熟知和掌握案件整个情况,熟悉其的发生、发展和结果。熟知被告人具有哪些无罪的事实和情节。只有做到熟悉案情基础上,才能结合法理和法律对案情进一步地研究分折,决定是否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如果决定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那么就要进一步分析如何其作无罪辩护。熟悉案情除了要求律师要仔细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外,还要特别强调律师要认真进行调查取证,调取相关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或鉴定结论等有利的证据。但律师尽量不要亲自调查,最好是申请法院或检察院调取,这样有利于降低执业风险。

(二)无罪证据

证据充分,是指律师对被告人无罪提供充分的证据。无罪辩护不容易,只有证据充分了,辩护才有保障,才能从根本上否定了检控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使辩护律师的无罪意见被法官采纳。

(三)慎重决策

律师决定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应特别慎重。之所以这样,因为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往往要冒比较大的风险,无罪辩护案件往往比较复杂,事实和证据往往盘根错节,很难一时就看清。

(四)规避风险

注重沟通要求律师决定为被告作无罪辩护时还要注意与法院、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沟通。由于我国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律师的权利还没有充分的保障。

二、律师进行无罪辩护的辩护思路

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负责管理、财务、业务等工作的职员均容易涉嫌职务侵占,律师如果决定做无罪辩护,可以从以下这几个方面着手准备。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

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利用职务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和侵占财产数额较大是本罪客观方面的三个特征。所谓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如果不是利用职务之便,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而可能构成其它犯罪;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己有,是指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相关文件规定的立案标准,是指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利用职务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的,构成贪污罪。涉案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是区分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一个根本区别。

三、律师进行无罪辩护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一)精神条件——敢辩

从实际情况来着,我国刑事案件大量的是公诉案件,在审判前一般都经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认真的侦查和审查起诉,起诉后又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调查才决定开庭审理的。从总的来说,由于定性错误,将无罪认定为有罪加以起诉和审判的情况并不多见,因而无罪辩护的情形不是很多。即使自诉案件,由于法律对自诉案件有较为严格的起诉条件,又经过自诉人较为充分的准备以及人民法院认真审查后才决定受理的,所以无罪的清况也不多。事实上,据有关资料显示,世界各国的无罪率也是相当低的。这样法庭也就很容易忽视辩护人所作的辩护意见,无罪辩护的成功就成了凤毛麟角,失败就成了辩护律师是否进行无罪辩护的潜在压力。

即使是出现了将无罪当作有罪的司法错误,往往由于我国各刑事司法机关之间更侧重于协调,而相互制约监督不够,而在诉讼过程中后程序机关一般不会轻易通过否定前程序机关的判断来纠正错误。例如,一个案件经过侦查机关长时间的侦查,终于“水落石出”,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起诉后,审查起诉机关也认为是“铁证如山”,起诉到法院后,法院是不会也不敢做无罪判决的,因为,一旦无罪宣判,那么就意味着此前的侦查和审查起诉是错误的,结果就是,投入的巨大司法资源如何弥补,错误的责任由谁来承担。

其次,无罪辩护要花的时间和精力都很多,特别是证据调查工作,常常事倍功半和劳而无功,甚至给律师带来牢狱之灾,据统计,已经有很多刑辩律师因为取证问题而受到司法机关的调查。

再次,由于当前的一些不正当风气影响,律师为了在诉讼中方便自己的辩护行为,往往屈从于司法机关,一旦这种关系形成,律师为了维持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就会采取不得罪他们的办法而放弃无罪辩护。

最后,现在我国已经实行了错案追究制,部分司法工作人员一旦遇到无罪辩护的律师,就会对该律师产生厌恶,甚至是憎恨,进而在今后的案件中为难甚至报复该律师。

另外,我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过去过多的从阶级斗争的层面对犯罪进行实质的解释,把罪犯当作阶级敌人的观念在群众当中仍然广泛存在;同时,过多的强调国家的阶级性质,造成广大人民群众片面的信任国家司法机关,认为被采取刑事措施的就一定不是好人。这样也就把被告人的辩护人当作了帮凶,十分不利于无罪辩护的进行。

所以律师一般都不愿作无罪辩护,特别是那些把握不大的案件。因此,这就要求律师要有一种大无畏的敢于维护正义的精神,敢于为民请命的胆略,敢于作无罪辩护。

(二)业务条件——善辩

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物质决定意识,物质是基础,是前提条件,对无罪辩护来说同样如此,只有敢辩,缺乏善辩,终究只能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敢辩是刑事辩护的前提,善辩是刑事辩护的艺术。要取得无罪辩护的成功,除了要有敢辩的精神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善辩的业务条件。

首先,善辩是指法庭上冷静的头脑,灵活的思维,敏锐的洞察,巧妙的发言。这是取得无罪辩护成功的关键性条件。由于当前我国的证据展示制度还没有完全的建立起来,毕竟辩护人在庭前所能获得的信息与强大的公诉方相比还是很少的,辩护人在法庭上会遇到很多意想不到的情况,所以,辩护人在作无罪辩护时更要抓住控方的每一个细微漏洞来发起攻击,变守为攻,取得辩护的最终胜利。

其次,善辩更表现为庭下的准备工作,因为没有庭下的充分准备,就不可能有法庭之上的完美表现。证据的搜集,案卷的查阅,对相关人员的走访,与被告人的交谈,同法官的意见交换,等等。这些工作都必须比一般的辩护做得更细致,从中找出突破口,为庭上辩护作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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