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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犯罪实务问题研究----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周明坤、刘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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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明坤,男,1954年11月22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利川节人,大学文化,原系利川市汪营镇教育站站长,中共党员,利川市五届人大代表,家住本市都亭街道办事处公园路。因本案涉嫌受贿,利川市人民检察院于2000年7月 3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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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贿赂犯罪实务问题研究----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周明坤、刘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被告人刘树清,男,1 949年7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中师文化,原系利川市汪营镇教育站勤工俭学专干,住本市都亭街道办事处解放路4l 3号。因本案涉嫌受贿,利川市人民检察院于2000年7月17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案情摘要: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周明坤、刘树清于1997年至1999年在利川市汪营镇教育站工作期间,利用其主管和直接经办征订小学教材、教辅读物的职务之便,先后6次在利川市新华书店领取给予征订教材、教辅读物总额1一2%的回扣款31416.77元,不入单位财务账,二被告人商议后私分。被告人周明坤分得人民币15708.28元,被告人刘树清分得人民币15708.49元。

控辩理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明坤、刘树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活动中,收受手续费归个人所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受贿罪。

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辨称:二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其理由有三点:1、主观上无受贿故意。书店有明文通知,给个人的回扣奖励给经办人。二被告人在征订、发行书刊过程中,付出了一定劳力,给个人的回扣应由个人所得。2、客观上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征订发行书刊不是二被告人的职责。二被告人是为书店代发,无权决定征订、发行数目、种类,只是征订汇总工作。没有为利川市新华书店谋取不正当利益。新华书店获取的利益是合法的,销书利益本身是固定的,不是二被告人谋取的。3、所收受的是劳务费,不具有非法性、贿赂性,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需入单位财务帐。二被告人不是经营者,回扣、折让只能发生在经营者之间,他们是中间人,是履行的劳务行为,是第三人按劳领取的劳务报酬。因此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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