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哈尔滨10月18日电10月11日,张家父子状告黑龙江航运公安局松花江分局一案,道外区法院决定不予立案。对此,张家父子不服,13日向法院递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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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6月18日,航运公安将张兴洲从家中带走,关押在航运看守所。7月12日,其父张德臣也因‘‘经济犯罪”被松花江分局收容审查。父子二人分别被关押48天、63天后,被“取保候审”。直到今年6月6日,在公安系统大接访中,松花江分局才解除二人的“取保候审”。
针对道外区法院不接诉状的做法,张氏父子代理律师指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是有法律规定的,对当事人递交的起诉状必须依法先接收,接收后再依法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裁定。道外区法院不接诉状,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对此,张氏父子上诉状中强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讼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3条规定, “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航运公安对父子二人取保候审长达18年,直到今年夏季才解除,对父子二人限制人身自由的侵权行为具有延续性。父子二人解除取保候审后,经多处上访才了解到,二人分别被羁押48天、63天为收容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行政诉讼法》39条规定,父子二人如今状告航运公安未超过诉讼时效。道外区法院以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间为由裁定不子受理,且未对如何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进行认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