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书启动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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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主要启动一审诉讼程序,如民事起诉书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刑事起诉书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行政起诉书启动行政诉讼程序。
(1)当事人身份的基本情况。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其中法人只是名称、法定代表人、所在地、有些起诉书还注明委托代理人等。
(2)请求目的。请示目的主要是当事人在具体的实体权益上发生争议,或者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受到侵害,处于不正常状态要求法院公正裁决。请示目的一般还反映出案件最初的案由。
具体的请求目的包括:1)要求法院裁决的内容。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等,在特别程序中还就法律的有关规定,要求法院对法定事由裁决。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3)有些民事、行政案件还要求法院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
(3)事实与理由。这部分是初步证实请求目的成立与否的段落。一般由时间、地点、具体的法律主体、法律事实构成。
(4)起诉人(刑事案件中是公诉人)的签字、盖章及起诉的年月日。
上述四项是起诉书的基本结构,也是必要的内容。缺少任何其中一项,在形式上和实质上都不符合起诉的要求,都属于不合格起诉。当事人应重新制作或修整,否则法院将不予立案。
申请书在立案中也占有相当的比重,申请书又可分为直接启动程序和间接启动程序两种。直接启动程序的主要是指非讼程序。间接启动程序的主要的指在诉讼程序启动后,针对诉讼程序中的某个具体问题再启动相应程序环节的情况。
非讼类程序有:申请强制执行程序、申请公示催告、申请督促程序、申请确认当事人有无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下落不明或者死亡、再审案件申请复查书、破产申请书、启动国家赔偿程序等。
在诉讼程序已经被启动的基础上,再次以申请的形式启动程序中的特别环节,如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申请书、担保书、对赃款赃物进行先行查封、扣押申请书等;在民事方面有先行给付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请求法院准予撤诉申请书等,都是在起诉已经启动一审诉讼程序的基础上,就财产的控制问题、诉权的处分问题等,启动具体的诉讼程序。在立案过程中有部分案件附带了申请的内容,如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这样审查申请书也就成为立案环节中的组成部分,具体审查应当侧重在申请的形式方面,而不能偏重实体。首先审查申请的主体身份情况,其次审查申请的内容是否具备法定的申请条件等。
上诉书(又称为上诉状)的适用是当事人不服一审的裁决,启动二审程序的文书。这类文书包括刑事、行政、民事等各类案件的一审程序中制作出的判决和裁定。
上级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裁定书、上级检察机关以启动再审程序为目的的抗诉书、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申请书等,都是有可能启动再早程序的法律文书。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先审查是否符合再审条件。
有权提出申请再审的,只能是原审中的当事人。即原审中的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判决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申请再审的申请书只有经过审查,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并向当事人送达决定再审的裁定书时,再审程序才被启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