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刑期折抵是一项重要的刑法制度,它体现了刑法的公平公正、人权保障和人性关怀等价值理念,是刑法走向现代化的重要标志。那么在强制医疗隔离和留置中,这样的情形是不是可以进行抵刑期呢?主要体现的是什么?下文树图网小编与你一起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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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与强制医疗隔离实践中可否折抵刑期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是留置。《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四种人员”(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有现场作案嫌疑的、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可以带至公安机关留置盘问,留置时间不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被留置盘问的对象自被留置盘问至被拘留或逮捕前即被关押在留置室,其人身自由实际被剥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监视居住期间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中的规定精神,笔者认为,留置期间应当折抵刑期。
如果被告人被刑事拘留或逮捕后,因发现被告人有毒瘾或因精神病、传染病等疾病治疗需要予以强制医疗隔离的,此种情形表面上看虽然是在戒毒所或医院进行的治疗行为,但其实质上是对被告人出于人文关怀而在特殊场所继续执行刑事拘留或逮捕措施,故仍然属于羁押行为,应按刑法关于先行羁押的规定折抵刑期。
总之,对于何种关押措施可折抵刑期问题,笔者认为应同时把握两个条件:一看行为措施目的,必须是为采取措施的机关调查或侦查违法犯罪事实需要(而非因戒毒、疾病治疗等需要),且该事实与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属同一事实:二看人身自由被限制的程度,必须是被剥夺或完全限制人身自由。刑期折抵发生的前提是罪犯在判决前存在被强制剥夺或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事实,即通常所说的“先行羁押”,如果仅仅是部分限制了人身自由(如法定的监视居住),则不能折抵。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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