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定期租船出租人、承租人没有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所签订的租船合同无效。承租人使用了船舶,应支付合理的费用。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案情]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港西船务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汕头市经济特区中南经济技术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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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虹1”轮定期租船合同纠纷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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