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扬州市邗利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被告:韩国朝兴银行。1995年5月15日,原告扬州市邗利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邗利公司)与韩国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签订了滑雪手套的购销合同。应国贸公司的申请,被告韩国朝兴银行(以下简称朝兴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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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一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