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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保利益、适航性与船舶保险人的抗辩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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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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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可保利益、适航性与船舶保险人的抗辩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具有可保利益者不限于船舶所有权人。船舶经营人对船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管领,应有可保利益,有权投保并在船舶发生保险事故时要求保险人依约赔偿。保险人未能证明船舶不适航,又未能证明有其他除外责任情形的,不得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原告:上海中福轮船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2002年1月4日,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人保)就“仲宇”轮的保险向原告上海中福轮船公司(以下简称中福轮船)开具定期“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为中福轮船;险别为一切险。保单“一切险”条款约定,保险人承保因碰撞、触碰等事故引起船舶倾覆、沉没,造成的船舶全损或部分损失;同时约定,对于船舶不适航(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造成船舶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又约定,被保险人应当按期做好船舶的管理、检验和修理,确保船舶的适航性,否则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或拒绝赔偿。“仲宇”轮的船舶所有人为上海钟裕实业有限公司,船舶经营人为中福轮船,载重吨1,300吨,核定舱载量为前货舱655吨,后货舱645吨,核定船舶设计吃水为艏吃水2.973米,艉吃水3.505米,平均吃水3.25米。

2002年5月25日,“仲宇”轮装载1,260吨货物(前货舱约510吨,后货舱约750吨)从宁波北仑港出发驶往上海港,宁波海事局签发了出港签证。船舶艏吃水2.90米,艉吃水3.60米,平均吃水3.25米。次日,该轮行至乌龟岛附近水域时沉没。其时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运证书均在有效期内。吴淞海事处的“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由于了望疏忽,对流压估计不足及操纵不当,船舶右舷中后部触碰水下障碍物,导致二舱破损进水,致使船舶沉没。”但上海人保认为,“仲宇”轮后货舱超载约105吨,不排除船体局部产生裂缝和屈曲进水,最终导致船舶沉没,事故系货物装载不符合规定、船舶不适航造成的,且中福轮船不是该轮所有人无可保利益。中福轮船向上海人保索赔不成,因而成讼。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1)中福轮船为“仲宇”轮的船舶经营人,对该轮具有可保利益;(2)该轮沉没原因系触碰水下障碍物,属保险合同约定的一切险承保范围;(3)该轮开航时的吃水情况与核定设计要求的差距极小,属正常范围,总体上并未超载。前货舱载货约510吨,后货舱载货约750吨,为配载严重不当。但在未超载情况下,仅以货物配载不当认为船舶不适航,依据不足。上海人保不能证明保险人有除外责任的情形,依法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据此,判决上海人保赔偿中福轮船船舶全损人民币279.50万元及其利息。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评析〗

一、船舶经营人对船舶具有可保利益

我国保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同条第三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该条所含的“可保利益”或“保险利益”原则(Principle of Insurable Interest)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对船舶保险同样适用。具有可保利益是被保险人获得赔偿的先决条件。

1、可保利益是一种为法律所承认的利害关系。如果某人在海上冒险活动中从船舶的保存中实际获得利益,或因船舶的毁损而受到损失,则他与该保险船舶之间具有利害关系,且此利害关系有法律上的意义。在前者为积极利益,在后者为消极利益。

本案中,中福轮船作为“仲宇”轮的船舶经营人,对该轮有事实上的管领之权,可以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着船舶毁损带来的风险。(1)船舶经营人依合同约定管理船舶,与船舶所有人之间形成一定的法律关系,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2)船舶经营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经营管理船舶,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3)船舶为船舶经营人实现经营目的,获得预期利润的物质基础。船舶之损毁将阻碍船舶经营人权益的实现,影响其法律上的地位,亦有可能使其对船舶所有人产生法定或约定责任。所以,船舶经营人与船舶的保存或损毁有密切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当认定此种利害关系或权益构成可保利益。

二、船舶不适航与保险人的除外责任

在一切险的情形,碰撞、触碰事故致保险船舶沉没,即使船长或船员对此存有过失,保险人仍应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这是因为被保险人是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而船长、船员不是被保险人,也不是其代表,船长、船员的过失行为不是被保险人的过失行为,故由此给船舶造成的损失仍属于保险人承保的责任范围。据此,虽然涉案航行中船长或船员“由于了望疏忽,对流压估计不足及操纵不当”,使船舶触碰水下障碍物而沉没,保险人仍应负赔偿责任。但如船舶确属不适航,保险人可以进行抗辩,以免除赔偿责任。

对船舶保险中的适航性问题可作如下分析:

1、船舶适航性的内容。适航性总是指船舶适航而言,但在船舶保险或货物运输保险,适航性的内容有一定差异。在船舶保险,船舶适航性仅是相对于船舶安全而言,而在货物运输保险,船舶适航性不仅相对于船舶安全而言,而且相对于所载运的货物的安全而言。即船舶适航不仅指船舶自身的安全航行能力,而且指船舶应当具备将所载货物运达保险单载明的目的港的合理能力。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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