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我国的合同发生一些经济纠纷,过程当中,可以根据合同性质以及一些财产损失来进行综合考虑,那么我国的财产损失他有哪些类别?接下来树图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案件经济损失分类问题的解答的问题,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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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济损失分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经济案件是指公民、法人因为国家所认可的盈利机构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以及不当的违法经营和商业舞弊、商业间谍,依据《经济法》的相关章节,可以由当地政府和人民法院进行处理的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
(一)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二)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三)经济权属纠纷案件。
(四)企业破产案件。
(五)交通运输经济纠纷案件。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的利益和为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损失所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虽然有债权存在,但已无法实现债权的,可以认定为已经造成了经济损失:
(一)债务人已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且无法清偿债务;
(二)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
(三)因行为人责任,致使超过诉讼时效;
(四)有证据证明债权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立案时确已造成的经济损失。移送审查起诉前,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以及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作为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理的情节考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侵害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权利人的损失难以计算的,其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这里的赔偿额有两种计算方法,即权利人的所失与侵权人的所得。现分述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一)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作为定罪量刑和实际赔偿的依据。 这里的损失既包括权利人现实经济利益的损失,也包括商业秘密给权利人带来的未来的潜在的经济利益的损失。司法实践中,在实际损失的计算上应着重考虑以下方面的因素:
(一)研制开发成本;
(二)商业秘密的利用周期,一次性利用和能重复利用的应有区别,利用周期长的和利用周期短的,其计算额都不同;
(三)商业秘密的使用、转让情况,是刚刚使用还是已经多次使用几近饱和的;
(四)商业秘密的成熟程度,是成熟完善的还是有待进一步改进的;
(五)市场的容量和供求关系;
(六)受害人营业额的实际减少量。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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