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机构的设立模式,仅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大法系来看,英美法系主要采取有限担保公司形式,大陆法系多为注册的社团法人或者商会下设的仲裁机构;但无论何种形式,公益性、非营利性、独立性、民间性是其共有特性。当前在国际上业务量大、知名度高、影响力广的著名仲裁机构,主要有十六家(以其成立时间为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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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世界著名仲裁机构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伦敦国际仲裁院。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成立于1892年,是世界上最古老的仲裁机构,原称伦敦仲裁会,1903年起使用现名,1986年起改组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管理其仲裁活动。仲裁院在仲裁中的主要作用是指定仲裁员和对案件进行一些辅助性管理,也设有可以适应各种类型仲裁案件需要的仲裁员名册。
2、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ZCC)成立于1911年,是瑞士苏黎世商会下属的仲裁机构。由于瑞士在政治上处于中立地位,因而其仲裁的公正性比较容易为其他国家和当事人所接受,许多国家的当事人都愿意选择该机构来解决纠纷。
3、国际商会仲裁院。国际商会1919年成立于法国巴黎,是一个国家间商会,现有国家会员60多个;国际商会仲裁院(ICC)成立于1923年,与任何国家没有关系,隶属于国际商会,其总部和秘书局设在巴黎,委员来自40多个国家,工作人员也来自不同的国家;其仲裁的一个主要特点,是可以在世界的任何地方进行仲裁程序。
4、美国仲裁协会。美国仲裁协会(AAA)成立于1926年,是一个非盈利性的仲裁服务机构;其总部设在纽约,在美国一些州共设有38个办事处,另外在爱尔兰都柏林设有1个办事处。美国仲裁协会的仲裁员来自很多国家,数量达数千人之多,当事人可以在其仲裁员名册之外指定仲裁员;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所有案件只有一名仲裁员,但如果仲裁协会认为该案件复杂时,可以决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该仲裁协会的受案范围很广,从国际经济贸易纠纷到劳动争议、消费者争议乃至证券纠纷等无所不包,但均有相应规则。
5、德国仲裁协会。德国仲裁协会(DIS)是经注册的社团,其宗旨是促进德国国内的国际仲裁。1920年,德国一些工商业协会建议成立了“德国仲裁委员会”(DAS);1947年,德国一些经济协会、学术机构和仲裁实务界共同建立了“德国仲裁院”(DIS);1992年1月,德国仲裁院与德国仲裁委员会合并成为“德国仲裁协会”;实际上有资料证明,是德国仲裁院接管了德国仲裁委员会之后,改名为“德国仲裁协会”,但其简称仍然沿用德国仲裁院的简称DIS.
6、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斯德哥尔摩商会成立于1917年,其仲裁院(SCC)成立于1949年,总部设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包括秘书局和三名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由商会任命,其中一名须具有解决工商争议的经验、一名须为有实践经验的律师、一名须具备与商业组织沟通的能力。该仲裁院主要解决工业、贸易和运输领域的国际争议,尤以解决涉及远东或中国的争议而著称。
7、荷兰仲裁协会。荷兰仲裁协会(NAI)成立于1949年,是独立的非营利性组织,以基金会的形式存在,与政府没有任何关系,也不接受资助;其总部设在鹿特丹,管理机关成员包括商业联合会、阿姆斯特丹商会、国际商会组织、工商协会的代表和其他相关人士等。
8、日本商事仲裁协会。日本商事仲裁协会(JCAA)成立于1950年3月,是日本工商联合会和其他一些全国性的工商组织根据《日本民法典》设立的社团法人,总会设在东京,横滨等大城市设有分会。
10、意大利仲裁协会。意大利仲裁协会(AIA)是在学者以及工商业界、不同经济领域的组织和外国事务部的代表支持下,于1958年10月在罗马成立的,其总部设在罗马,下设处理紧急措施常设委员会,在仲裁庭组成之前根据其仲裁规则的规定发布指令。
11、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ICSID)成立于1965年,总部设在美国华盛顿,是一个国际性法人组织。因为该中心是根据《华盛顿公约》成立的,所以它要求申请仲裁的争议双方必须是华盛顿公约的成员国,争议主体为国家或国家机构或代理机构,解决的争议必须是直接由投资引起的法律争议,审理案件的仲裁员和调解时的调解员必须从其仲裁员名册和调解员名册中选定。
12、印度仲裁协会。印度仲裁协会(ICA)成立于1965年,成员有印度政府、重要商会、贸易组织、出口促进会、公共部门企业等。
13、中国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成立于1985年,是依据香港公司法注册的(有限保证责任)非营利性公司。中心受到香港商界和香港政府的资助,但完全独立,财政上自给自足,不受政府或其他任何官员的影响或控制。中心的管理机构是理事会,由不同国籍的商界、法律界和其他相关人士组成;中心的首席行政人员和登记主管是秘书长,由一名律师担任;中心的行政工作,由理事会下属的管理委员会通过秘书长进行。
14、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于1990年3月经新加坡政府经济委员会提议成立。该中心是依据新加坡公司法设立的担保公司,以解决建筑工程、航运、银行和保险等方面的争议见长,并致力于培养熟悉国际仲裁法律和实践的仲裁员和专家。
15、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根据1967年在瑞典斯德哥尔摩签署的《关于成立世界知识产权公约》成立的政府组织,负责监管知识产权事务,其总部设在瑞士首都日内瓦,1974年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是迄今为止联合国的最大的国际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是1993年9月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全体会议上正式获准成立的,属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1994年10月在日内瓦开始工作。
16、中国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BAC)是依据我国《仲裁法》和国务院关于重新组建仲裁机构的相关规定,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于1995年9月28日成立的;是《仲裁法》施行之后重新组建仲裁机构以来,我国发展最好的国际著名仲裁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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