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报业网讯 昨日,南京一律师致电本报称,江苏省内有媒体报道的全省首家汽车消费争议仲裁中心28日成立一文有违反《仲裁法》相关规定之嫌。对此,本报记者第一时间采访了相关部门,详细了解了该仲裁中心的性质、人员构成及职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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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家汽车消费争议仲裁中心被“误解”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在昨天的相关报道中,有媒体称全省首家汽车消费争议仲裁中心在南京成立,实行一裁终局,相关法律人士看后第一感觉认为该中心是一家新成立的独立仲裁机构。
《仲裁法》规定,新设仲裁委员会需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登记。记者致电省司法厅司法鉴定与仲裁管理处,该处副处长唐军答复,没有新设的仲裁委员会在该处登记,全省仅有13个省辖市仲裁委员会登记在册。
记者经调查发现,相关媒体大都忽略了一个重要事实,那就是该汽车消费争议仲裁中心的全称为“南京仲裁委员会汽车消费争议仲裁中心”。对于汽车消费争议仲裁中心的性质这一问题,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二部姜建成部长指出,该中心是南京仲裁委设在行业协会内的派出机构,不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中心的一切仲裁业务活动,受仲裁委的领导、管理、指导、监督,也就是相当于在汽车行业协会内部增加了一个为会员单位与消费者解决纠纷的机构。姜部长介绍,目前该中心的主要工作就是在本行业内宣传仲裁制度,调解汽车销售争议和协助仲裁委处理好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中出现争议的仲裁工作。如果调解不成,最后案件的处理工作,还是由仲裁委处理。而在仲裁中心出具的裁决书上,必须盖上南京仲裁委的公章。
南京仲裁委汽车消费争议仲裁中心副主任任克非向记者介绍,中心聘请的质量鉴定专家组成员由国家发改委汽车公告专家组专家何泽民等9位重量级的汽车质量鉴定专家组成。至于仲裁的收费标准目前还在商讨中,一旦确定将报物价部门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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