涤纶线售货确认书争议仲裁案 时间:1998-01-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773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申请人美国××公司和被申请人中国××公司1993年12月24日签订的No.94AG001售货确认书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受理了上述售货确认书项下争议仲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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涤纶线售货确认书争议仲裁案 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和×××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仲裁庭于1997年3月4日在上海开庭审理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到庭作了口头陈述和辩论,并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仲裁庭根据查明的事实及适用的法律作出裁决。
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仲裁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情
申请人美国××公司和被申请人中国××公司于1993年12月24日通过传真方式签订了No.94AG001的售货确认书(下称“合同”)。合同约定: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供应100%的涤纶线31.5万锥,单价为每锥1.72美元,CIF纽约,总价54.18万美元;申请人应在1994年1月31日之前开出100%保兑的不可撤销即期付款信用证,被申请人在收到信用证后60天内装运货物,每月装运1个集装箱货物,第1个集装箱的货物须于1994年3月出运。合同的Remark条款注明:“The price will be according to the Quota’s price.(价格将以配额价为依据)。”后合同未能完全履行,双方就责任承担产生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申请人遂提出仲裁申请,要求:(1)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双倍返还下家定金的经济损失159600美元;(2)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受损的预期可得利润307800美元;(3)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述称: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于1994年1月18日开出了第 1批货物的信用证,并于2月3日申请开立第2批货物的信用证。然在2月中旬,被申请人忽然告知货物因配额出现问题无法如期付运,而此时申请人已基于双方签订的合同与下家签订了货物转售合同并收到了下家的定金176400美元,申请人的财产、信用将因此受损,申请人随即致函被申请人告知后果、责任。3月30 日被申请人告知已落实第1批应交货物并要求申请人修改信用证相应条款,申请人只能修改信用证并与新的供应商XX公司签订了合同,该公司于4月12日交付了 3万锥货物。后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联系,要求其履行义务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但未得答复,其余应交货物亦未交付,申请人因此遭到下家索赔并作出 159600美元的定金赔偿,同时还损失预期可得利润307800美元。
申请人认为:(1)合同合法有效,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的故意明显不符事实,当初是被申请人主动发盘要约并连连催促申请人回复的;(2)申请人依约履行了义务,分期开出信用证与合同约定的分批交货相符,100%是指保兑程度而非合同全部金额;(3)被申请人除由××公司交付替代货物3万锥外,其余285000锥货物未交,本案涉及纺织品贸易,要取得类别号对应、数量足够的本合同所涉配额,应是供货方的义务,而合同不能履行是由于被申请人履行义务的能力有严重缺陷,究其原因是被申请人工作上疏忽大意掩盖了或没有及时发现自身供货能力上的严重缺陷,至第一批货物即将交付时才发现“配额搞错了”,故配额问题不能作为免责理由;(4)其后被申请人又继续设法逃避义务,在未得到申请人同意及××公司保证、承诺时擅自将供应后几批货物的义务转嫁给明确表示不能保证后几批货物配额的××公司。综上,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并使申请人遭致损失。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称《销售公约》)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的索赔有理有据。
(1)双方争议焦点是对货物配额类别存在重大误解,当时双方都认为是二组配额故签订了合同。对配额类别重大误解的主要责任在于申请人,这可以从双方的从商经验、合同价格很低等看出。就商业习惯来说,一般应是进口商搞清配额类别或者提供配额类别然后告知出口商,当初是被申请人轻信了申请人提出的二组配额的说法;被申请人当时没有一组配额,作为一家中国国有大中型外贸公司,不可能在明知没有配额的情况下去签订不可能履行的合同,更不可能备货,即使有一组配额一般也只是签1个集装箱货物的合同;被申请人在出运货物前发现配额问题,及时告知了对方,目的是说明被申请人还想履行合同,同时征询对方有无补救措施。
(2)申请人在签订、履行合同时及仲裁申请中缺乏诚实信用,存在欺诈的故意。申请人专门从事制线贸易,理应告知配额类别,但却仅有告知事实真相,致使被申请人产生重大误解;被申请人得知配额发生问题后采取了补救措施,将这笔业务转到了××公司,申请人也同意并接受了转让,其完全可以接受××公司的报价,一方面还是有利可图,另一方面至少可以减少损失,申请人没有这样做,扩大了不必要的损失;申请人提出双倍返还下家定金于法于国际惯例无据,预期利润明显过高。
(3)申请人违约在先,没有按合同及时开出信用证,如果申请人不接受××公司的报价,一方面应通知被申请人,另一方面应开出信用证,但申请人没有这样做,故被申请人有权根据合同规定不经通知撤销合同。
(4)对于合同效力、纠纷过程中当事人的行为,应适用中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例、《销售公约》、国内外惯例,被申请人根据合同及法律规定,有权撤销合同,无须承担责任,而申请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仲裁庭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