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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独资企业的仲裁案件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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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独资企业的仲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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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关于外商独资企业的仲裁案件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民事裁定书

(2001)二中经仲字第1640号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安姆科软包装(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隆庆街10号。

法定代表人曾昭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柴胜利,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立生,该公司工程部经理。

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中国第二十二冶金建设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新区人民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沈鹤亭,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宝文,中国第二十二冶金建设公司冀东工业建筑安装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文书,冀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安姆科软包装(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姆科公司)申请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2001)京仲裁字第0189号裁决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安姆科公司申请称:

1、安姆科公司为外商独资企业,具有涉外因素。按照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应由涉外仲裁员仲裁。北京仲裁委员会所指定的独任仲裁员只是一般仲裁员,违反了《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2、北京仲裁委员会(2001)京仲裁字第0189号裁决书所依据的部分证据不可信,与事实有明显出入,违反了《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3、在加装屋顶保温层施工前,安姆科公司要求中国第二十二冶金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冶建公司)更换500平米彩色钢板。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冶建公司屡屡以买不到彩色钢板为由不更换新板,拖延直至施工完毕。由于彩色钢板费用占整个施工费用的10%,按照工程折价的原则,安姆科公司要求冶建公司退还未发生的彩色钢板费用是合理的。

4、冶建公司提出自攻螺栓的费用应由安姆科公司支付亦无道理。因为工程承包造价是一次性包死,施工中的自攻螺栓费用应包含在施工费用当中。在屋面板上加装保温层,原来的螺丝不够长,需要使用新螺丝是一个常识问题,以自攻螺丝是一次性为理由增加费用不可接受。

5、在工程造价一次性包死的约定下,安姆科公司既要对施工中发生的自攻螺栓费用付钱,又要对没有发生的彩色钢板费用付钱,这说明仲裁庭在仲裁当中确认合同时的角度是自相矛盾的。

6、冶建公司索要利息没有道理,在解决未决问题的时间顺序上,我公司在先,冶建公司在后。双方在讨论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不应该计收利息。根据以上事实,安姆科公司申请法院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2001)京仲裁字第0189号裁决书。

此后,在案件审理阶段,安姆科公司又向本院补充提交《关于第11项证据的说明》。该说明中称,冶建公司向仲裁庭提供的自攻螺栓的购货发票是伪证。理由一是,在仲裁庭审当中,冶建公司声称原购货发票已丢失,但后来却提供一张注明“付款方收执” 的购货发票。理由二是;经与国税局核对;冶建公司提供的是2000年版发票,而下款的开具时间是1998年12月7日。1998年不可能使用2000年才印制的发票。因此,该证据不足为信。仲裁庭据此作出的裁决结果有失公允,理应撤销。

冶建公司答辩称:北京仲裁委员会审理本案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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