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程序中止大部分原因是人为主观作为后产生的结果,不过还有其它不可抗拒因素,那么具体有哪些原因呢?这是很多人想要弄清楚的。今天树图网网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什么情形下劳动仲裁程序中止以及劳动仲裁时效中断情形有哪些。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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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劳动仲裁程序中止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0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请示待批、工伤鉴定以及其他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并需报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仲裁时效中止不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
按照该规定,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遇有以下几种情况,仲裁时效可以中止:
1、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政策规定不明确,或者缺乏处理依据,需要请示上级有关部门并等待答复期间;
2、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需要进行工伤鉴定、现场勘验、委托其他仲裁委员会调查时,在等待结果出来期间;
3、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出现当事人死亡, 法定代理人和利害关系人尚不明确,当事人患重病或丧失行为能力等情况,致使当事人不能参加仲裁活动期间;
4、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或社会变故,造成交通、通讯阻断等其他防碍仲裁办案正常进行的客观情况期间。仲裁庭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遇有上述情况需要中止仲裁时效的,应及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执行。上述情况消除后,仲裁时效即应恢复计算。
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1)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2)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4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着重调解,及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7、28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仲裁庭应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及时裁决,不应久拖不决。
仲裁委员会应注重调查研究,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公正处理。
作为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企业和职工是地位平等的主体,对双方适用法律、法规一律平等。《劳动法》77条、78条规定的注重调解、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与上述《条例》规定的原则是一致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七条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第三十条
[3]《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