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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申请仲裁时效为多长时间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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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痞 浏览量:62023-03-09 2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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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商业活动的增加,商业问题的出现也是越来越频繁。一般情况下有些小的商业矛盾都只是申请商业仲裁以其解决问题,但是商事仲裁是有时效的很多人就不知道了。下面就让树图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商事申请仲裁时效为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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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商事申请仲裁时效为多长时间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商事申请仲裁时效为多长时间

依照《仲裁法》第74条的规定,商事仲裁时效适用相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具体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36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9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二、商事行为特征

商事行为具有民事行为的共性,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有一般规定,商法有特殊规定,商事行为的特征就在于其与一般民事行为的差异。这是由商事活动与一般民事活动的不同决定的。

(一)商事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营利性是商法的基本特性,同时也是商事行为的基本特性之一。商事行为的营利性主要应从行为的目标来考察,而不在于行为的结果,行为结果是否盈利不能成为判断商事行为成立与否的依据。

在实践中,对营利性的判断一般采取推定原则。一是根据主体来推定。当行为主体为商人时,通常推定其行为具有营利性。如《日本商法典》第503条第2款规定:“商人的行为推定为为其营业而实施的行为。”二是根据行为来推定,即根据其行为的客观目的和商事习惯等来加以确定。

(二)商事行为是经营性行为。

经营性是商事行为区别于一般民事行为的重要特征之一。经营性是指行为人的营利行为具有反复性、不间断性和计划性的特点,表明主体至少在一段时期内连续不断地从事某种性质相同的营利活动,具有职业性。大陆法系多数国家商法均规定,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民事主体偶尔从事营利活动,不属于商事行为。经营性活动是一种重复性的、经常性的活动,履行了商事登记的行为可以推定为商事行为,具有经营性特征。

(三)商事行为是商主体所为的行为。

商事行为是商主体这一特定主体所从事的行为。某一主体要从事严格意义上的商事行为,就必须具有特定的商事行为能力,主体的行为能力对于行为的有效性起着决定性作用。这一特征在不同国家的商法中表现不同。在采取严格商人法原则的国家中,民事主体必须通过商事登记等合法手段获得商事行为能力;而在采取严格商事行为法原则的国家中,商法实际上认可民事主体在民事行为之外,同时具备商事行为能力,因而非经商事登记的主体从事的营业行为也应受到商法规则的支配。

正是由于商事行为具有上述不同于一般民事行为的特征。因此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将商事行为从一般民事行为中独立出来,以商法特有的规则对其加以调整规制。

三、商事行为分类

(一)单方商行为与双方商行为

这是以行为当事人是否均为商主体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1.单方商事行为。也有的称之为“混合交易行为”,是指行为人一方为商主体而另一方为非商主体所从事的交易行为。最常见的例子如商店与消费者之间的商品买卖行为,银行与顾客之间的存贷行为。对于单方商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各国商法的规定不尽相同。大陆法系一些国家认为,单方商行为本质上仍属于商事行为,应当受到商法的统一调整。如《德国商法典》和《日本商法典》均规定,当事人一方实施商事行为时,本法适用于双方。而法国、英美法系国家则认为,单方商行为是商事行为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结合,商法中有关商事行为的规定只适用于商主体一方,其相对人则适用民法中的规定。

2.双方商行为。是指行为人双方均为商主体所从事的营利性营业行为,如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的商品销售行为。双方商主体是商自然人或商法人不影响该商事行为的成立。双方商行为直接适用商法,各国法律和实践中在此基本不存在争议。

对单方商行为与双方商行为作出区分的意义在于使商法对不同商事行为区别规定。如果当事人的一方不属于商人,那么,商法的立法和实践中应适当考虑其在交易中的弱势地位,从而给予一定的倾向性保护,实现双方当事人在实质意义上的公平。

(二)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

此以行为的客观性质和是否附加条件为标准进行划分。

1.绝对商行为。.又称“客观商行为”,它是指依照行为的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当然属于商行为的行为,而不必考虑实施该行为的主体是否是商人。它具有客观性和无条件性,不以行为主体是商人和行为采用营业方式为条件,凡是商法明文规定的,一律认定为商事行为。它是确立商人概念的基础。按照大多数国家商法的规定,票据行为、商业证券行为、保险行为和海商事行为等均属于绝对商行为。绝对商行为通常是由法律列举限定的,不能作推定解释。

2.相对商行为。又称“主观商行为”、“营业商行为”,是指依行为人的主观性和行为自身的性质而认定的商事行为。它以行为主体是否为商人以及行为是否具有营利特性为认定要件,只有在行为主体是商人或行为具有营利性时,才能认定为商事行为。当行为主体或行为目的不符合法定条件时,其行为仅构成一般民事行为,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

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将同类行为中的营利性商事行为与非营利性民事行为区别开来,体现了商法的特别法属性。

(三)基本商行为与附属商行为

此以商事行为在同一营业活动内所起的作用和所处的地位的不同进行划分。

1.基本商行为。指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商事行为。基本商行为包括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由于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在整个商事交易行为中属于基本形式,且符合商事交易行为的基本要求,故称其为基本商行为。

2、附属商行为。又称“辅助商行为”,是相对基本商行为而言,指在同一商事营业内虽不具有直接营利性的内容,但却能起到协助基本商行为实现营利目的的辅助行为。如,广告行为、代理行为等。但对此概念近年来,有新的解释和理解,即不把附属商行为固定化,而根据特定商事主体的经营内容确定其行为的附属性,把主营业务理解为基本商行为,把兼营业务理解为附属商行为。如,对于零售商来说,销售是基本商事行为,而仓储和运送则是其附属商事行为。而对于承运商来说,运送为其基本商行为,而原材料购买则是附属商行为。

(四)固有商行为与准商行为

此以法律对商事行为的不同确认方式为标准进行划分。

1.固有商行为。也称作“传统商行为”、“完全商行为”或“纯然商行为”,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法律列举可以直接认定的商事行为,它包括绝对商行为和固有商人的营业商行为。

2.准商行为。又称“推定商行为”、“非固有商行为”,是指拟制商主体所实施的经营性商事行为。这种商事行为往往不能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加以确认,而必须通过事实推定或法律推定来确认其行为性质,如非商事主体所从事的信息咨询服务等。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七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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