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庭前调解可以不去,可以委托律师或者近亲属代为参加,一般对于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是需要进行庭前调解的,调解能达成一致意见是最好的,如果调解无果应当按照规定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事实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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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庭前调解可以不去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离婚庭前调解可以不去,如果有正当原因不方便参加,需要事先征得法院的同意,也可以在与法院沟通后,另行确定调解时间。也可以委托律师或近亲属,携带授权委托手续代为参加庭前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七条,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
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根据第一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应当及时裁判。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起诉离婚庭前调解原则主要是指当事人自愿原则以及法院合法调解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调解在整个离婚诉讼过程中是必经的程序,不能够强迫进行调解,并且调解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具体开庭时间应该由审理案件的法官进行告知,法律是没有具体规定的,但是开庭审理需要在审限范围内进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1]《》 第一百四十五条
[2]《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
[3]《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4]《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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