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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裁判文书说理与裁判活动说理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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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烟 浏览量:02023-03-09 22: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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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说理既是对法官制作裁判文书的基本要求,也是裁判文书的重要内容。裁判文书立足于事实、证据、法律、情理展开充分的说理,有利于解决诉讼争议、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有利于彰显司法公正、树立司法公信、弘扬法律权威,有利于打造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增强队伍素质,有利于形成审判经验、繁荣法学研究、促进理论创新,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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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论裁判文书说理与裁判活动说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裁判文书所说的理是多元的、丰富的:一是事理即案件的事实真相及来龙去脉,二是法理即裁判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司法政策、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等,三是学理即裁判所应用的科学理论与专门知识等,四是情理即裁判所遵循的公序良俗和社情民意等,五是文理即裁判所运用的语言、文字、数据、逻辑等等。需要注意的是,这“五理”之间并非半斤八两,也不需要在每个案件中都依次细说一遍,而是轻重有别,有所侧重的。其中事理是基础,法理是尺度,学理是辅助,情理是佐料,文理是工具。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强,就是要立足事理,严守法理,辅以学理,佐以情理,善用文理。裁判文书说理的评判标准和最高境界,就是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

近年来,在最高法院的大力推动、全国法院的高度重视、专家学者的建言献策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法院裁判文书的规范化建设和说理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全国法院各类文书样式得到统一规范,裁判文书说理问题受到普遍重视,裁判文书制作的整体水平显著提高,涌现了很多优秀的裁判文书和典型案例。随着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力度不断加大,数量不断增多,裁判文书说理的社会效应也在不断扩大。裁判文书说理已经成为法学理论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专门研究裁判文书的法学研究团体应运而生,相关研究活动蓬勃开展,成果频出,裁判文书说理工作产生了积极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需求新期待、回应社会对司法审判的关切、全面发挥诉讼功能实现诉讼目的、发挥司法宣传教育功能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裁判文书说理在认识上和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也不容忽视。从实践中看,裁判文书说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不少裁判文书盲目追求篇幅,裁判文书越写越长,越写越没有个性,长而不当、文书长道理不长的情况还较为普遍;二是说理千篇一律、不敢说理、不会说理、不愿说理的情况还比较常见,说理的质量总体不高,甚至还存在明显的失误;三是许多法官把大量的精力和时间用于裁判文书说理,而忽视在裁判活动的过程中说理,形成比较突出的当面不说、背后才说,庭上不说、庭下才说,口头不说、笔头才说的片面现象,从而把裁判文书说理等同于裁判活动说理。因此,有必要专门讲一讲裁判活动说理这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二、裁判活动说理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特点

笔者秉持审判工作即是说理的司法理念,认为人民法院的全部审判活动,实际上都是对当事人乃至社会说理的活动,因此,本文所讨论的裁判活动说理,就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说理,它是综合的、动态的、全面的说理,贯穿审判活动的各个环节和全部过程。裁判活动说理具有以下内容和特点:

1.全程式说理。所谓全程式说理,是指从法院受理案件到执行生效裁判的全部过程的所有说理活动,体现的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接力的过程和深化的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庭前说理。庭前说理是指法官在准备开庭的过程中与当事人接触交流时的说理,如组织证据交换过程中的说理,庭前调解过程中的说理,以及诉讼程序选择过程中的说理等。庭前说理对于营造良好的开庭氛围、明确庭审争议、提高开庭效率都很有价值。

庭审说理。庭审说理是指法官在开庭过程中的说理,这是裁判说理的主要场所。如法官在刑事案件的定罪事实调查过程中的说理,在定罪证据的分析与评判过程中的说理,在量刑事实证据的法庭调查过程中的说理,对量刑事实证据的分析与评判中的说理,在主持法庭辩论过程中的说理等。

判决说理。判决说理包括宣判说理和裁判文书说理。法官当庭宣判的,应当把裁判结果和裁判理由一一向被告人和旁听群众宣告;不能当庭宣判,但可以宣判裁判结果的,应当当庭宣判裁判结果和裁判的主要理由,并告知何时可以向被告人送达裁判文书;判决无法当庭宣告的,应当告之无法当庭宣告的原因,并应当告知闭庭后何时能够向被告人宣告裁判,等等。

调解说理。根据最高法院确立的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要求,必须将调解工作贯彻于民商事案件审判的全部过程。因此,法官在民商事案件审判中,必须重视调解工作,必须为实现调解结案而加强说理。虽然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在审判行政案件时也必须尽量协调解决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纠纷,进行相应的说理不可或缺。甚至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以及促使被告人认罪悔罪、促成被害人谅解等审判活动中,也要做相应的调解工作,同样需要法官善于说理。从审判实践看,调解就是善于说理的艺术,不向当事人讲清楚其中的道理,案件是不可能成功调解的,因此,实践中凡是善于调解的法官,都是善于说理的法官。

2.全景式说理。所谓全景式说理,是指裁判活动说理的空间、时间和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不拘形式、不拘场合、不拘时间。一个善于裁判活动说理的法官,能够根据案件纠纷的具体特点和解决纠纷的特殊需要,自主采取灵活多样的说理形式,把裁判的道理说给当事人听。

从空间上讲,裁判活动说理的空间广阔无限。说理的地方可以是田间地头,就像当年边区法院的马锡五法官一样到当事人的家里拉家常,也可以是庄严的法庭,就像今天广大法官进行的庭审活动,还可以是法庭以外的适当场所。像全国法院办案标兵、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法官李红星,经常一天要开几个庭,他就利用前一个案件当事人核实法庭笔录的间隙,与在楼道里等待开庭的下一个案件的当事人说上了,到开庭之时,案件如何处理有的已经说得差不多了,因此被同事们戏称为“楼道法官”。

从时间上讲,裁判活动说理的时间也没有上下班之分。只要有利于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可以是上班时间,也可以是下班之后,还可以是节假日。全国法院办案标兵、安徽省涡阳县法院法官何允芝,长期以来处理的都是老百姓家庭、邻里的民间纠纷,审判工作几无节假日上下班之分,在农民当事人收工回家后做工作更能方便群众,她把自己的工作特点总结为多动脑子的脑勤、多动笔记载工作心得体会的手勤、多做说服群众工作的嘴勤和多到群众中做工作的腿勤。这“四勤”工作法,实际上是延伸裁判活动说理时空的工作法。

3.全员式说理。所谓全员式说理,是指裁判活动说理要集中诉讼参与人和相关法官的集体智慧,并善于利用法院内外的人力资源。

从法院内部而言,裁判活动说理是集体说理,不是一个法官或者一个合议庭说理。独任法官或者承办法官固然是说理的主将,但绝非孤家寡人。在工作机制上,应当从当事人跨进法院的大门开始,各个环节的说理就应当依序启动,立案庭、审判庭、执行局等各个审判执行工作环节都负有对裁判活动说理的职责,书记员、承办法官、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庭长、院长等,都是说理的主体,都能够为裁判活动说理作贡献。不仅如此,有些矛盾纠纷特别尖锐的案件或者涉及重大群体利益的案件,仅仅靠一个法院的说理都是不够的,还需要上下级法院密切配合,携手进行说理,甚至连最高法院审理的一些死刑案件及其他案件,都需要下级法院帮助做工作,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

从法院之外而言,裁判活动说理要善于借力说理。这个借力就是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之力。法官要善于利用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为裁判活动说理。比如,根据服判息诉的需要,可以动员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帮助做工作,主动邀请律师、诉讼代理人帮助做当事人的工作,还可以通过村委会、居委会、工青妇等社会组织帮助做工作。如河南省高级法院近年来搞了一项制度创新:法院出面把乡村的贤达长老组织起来,像法官一样组成合议庭“审理”(实际上是调解)诉讼到基层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的民事案件,如果案件纠纷经他们调解解决了,法院就予以认可,如果案件纠纷没有解决,则案件进入基层法院审判。河南高院把这项制度称为“社会法庭”,把从事这项工作的同志美名曰“社会法官”,这是法院善用社会力量解决纠纷、处理案件的典型实例。就法官而言,善于运用社会力量助力裁判活动说理,也能起到很好的效果。如全国法院办案标兵、最高法院的冯强法官,就很善于利用院外力量帮助做工作,她调处民事案件,非常注意邀请相关单位或人员到场助力,她调解的一起工程款纠纷案件,由于处于强势地位的某国有大企业拒不接受法官提出的解决方案,导致该付的工程款长期拖欠,造成工人上访闹访,她就请该当事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出面做工作,促使纠纷彻底化解。还有一起中央某大型企业与6名职工的劳动纠纷,由于该企业以历史问题为由长期推诿,导致涉案职工长期上访申诉,她便请某部委法规司的负责同志亲自参与调解并对企业做辨法析理工作,切实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使一个多年未结的积案实现案结事了。

三、裁判活动说理的价值蕴含和重要意义

从上述对裁判活动说理的叙述即可看出,裁判活动说理与裁判文书说理相比,具有更加丰富深刻的价值蕴含,对实现案结事了具有更为重要的应用价值,因此,我们应当在继续重视裁判文书说理的基础上,进而重视裁判活动说理这个更有价值的问题。

2.裁判活动说理的便捷性效果难以比拟。从全国看,各类纠纷案件高发,审判任务繁重,法官工作量不断增大是多数情况。所以,人民法院包括说理在内的审判活动都必须适应经济、快捷的要求,不能形式主义地要求裁判说理越长越好、越细越好、越有文采越好。从实践中看,口头说理不仅更加有效,而且完全能做到更加经济,更有利于减少法官的工作量,这一点我从李红星法官的工作法中获得了启发。李红星法官一人连续5年平均结案近800个民商事案件,没有一件因为自己工作不当而引起上诉信访,并尽量做到在上班时间完成全部工作,八小时之外和节假日基本不加班,他工作优质高效的秘诀,主要就是把庭前和庭审说理发挥到了极致,把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都化解了,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好写了,从而省去了法官和书记员闭庭后呕心沥血撰写、制作裁判文书之苦。

3.裁判活动说理的灵活性效果难以比拟。前已讲到,法官在裁判活动中进行说理,可以不拘形式、不拘一格,灵活多样,而裁判文书说理由于要落到文字上,所以必须严谨规范,接受裁判文书样式的约束,否则就会惹来麻烦。裁判活动说理既可以正说,也可以反说,而裁判文书说理只能正说。有位资深法官曾经告诉我他当年审理一起离婚案件,就用了反招,效果很好。该案的案情是:男方多次殴打老婆,老婆起诉要求离婚。但他了解到男方很不想离婚,而只要丈夫不打她,女方也不想离婚。他便把男方传来斥责到:“你经常打老婆算个爷们吗?再打你的老婆就成了别人的老婆啦,你要保证以后不打老婆,法院就做你老婆的工作,不愿悔改我今天就判你们一刀两断!”结果男方当即表示要痛改前非并向老婆道歉,案子圆满解决。请问,这段话能写到裁判文书中吗?显然不能!不仅如此,裁判活动说理既可以就事论事说,也可以从当事人的长远利益说,而裁判文书说理只能就事论事说。比如,在很多民事纠纷中,法官可以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具体纠纷和长远利益,提出一个双方共赢的方案,但如果是裁判文书说理,这就无法进行。退一步说,即使法官在裁判活动中讲错了话,也容易收回,而一旦在裁判文书上写错了话,那就会成为难以改正的错误,等等。因此我想,如果法官在法庭上不把该说的理、会说的理说出来,偏要等到下笔时才说,那就无疑放弃了最有效的说理工具。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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