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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甲与黄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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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全甲,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瑶族,农民,住本县XX乡XX村委会下XX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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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全甲与黄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被告黄乙,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瑶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全甲与黄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全甲与被告黄乙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我有一片山场位于子思源槐树面,与被告黄乙山场(全裕未组)交界,2003年6月份,被告将我山场内杂木砍去5立方米,经村组两级干部调解,被告不愿赔偿。

2006年、2007年,被告又将我的山场松木砍了5立方米,杉木砍了26株,约5立方米,我发现后,请求村组干部进行调解,并制作了调解书,被告根本不理,没有赔偿我的损失。

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我的杂木损失2000元,松木损失2500元,杉木损失2500元,以上合计7000元。

被告黄乙辩称

原告所讲不是事实,我砍的是我自己山场的树子,村干部也去现场看过界线的,但村干部不公平,不给我发言,还制作一个调解书要我赔钱,我没有同意。

经审理查明

1999年1月1日,本县三江乡三寨村委会第六村民小组根据国家土地承包经营的有关规定,将土地山场发包给本组的农户承包经营,全甲、全裕未(黄乙的岳父)在祖师源(又称子思源、地名)所分得的山场相邻。

全裕未的山场四至界限为。

东大界,南平归公岭冲丫子岐古尖峰直下大干冲力头嘴,西平石山脚横过,北猴子岩对门岐龙直上大界。

全甲、全裕未双方的山场界限为。

上面的以上下小卡叉路底约7米的红叶树直上,下面以红叶树扯直到归公岭冲丫子岐古尖峰直下大干冲力头嘴(见本院勘查笔录附图标①)。

全甲的山场种植有杉树、松树、杂木等林木。

而黄乙则认为两人的山场界限为白石山直下大槽(见勘查笔录附图标②)。

黄乙于2007年8月份在全甲的山场砍伐了23株杉树(运走了22株)、2株松树。

全甲发现后与黄乙发生争执,并请求村干部进行调解处理,村委主任俸世庭与党支书吕明辉、副主任黄仁贵、老支书代品林、莫启亮(代与莫参加过1999年的山场划分)等人多次到现场勘查,并召集双方进行调解,于2008年3月6日制作调解意见书一份,黄乙坚持认为自己没砍错林木,拒绝按该调解意见书执行。

原告全甲遂于2008年4月21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黄乙赔偿被砍的各种林木损失共计7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划分山场的原始记录、《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县公安局森林分局的询问笔录、三寨村委会2008年3月6日的调解意见书、本院的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公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在自己承包经营范围内进行。

黄乙由于对与全甲山场界限的错误认识,砍伐全甲山场的林木,侵犯了原告的林木所有权,理应赔偿。

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起诉被告2003年砍伐5立方米杂木及2006年砍伐5立方米松木要求赔偿,由于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对这一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2007年8月被告所砍的杉树发生纠纷后,经村委干部到现场勘查、调解,对所砍林木的数量及权属认定是准确的,本院予以认可。

但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林木损失金额,且杉树已运走,无法计算具体的林木体积数,而被告黄乙承认所卖杉木的价格(30株卖了900元),因此只能参照被告所卖价款即每株30元,对原告予以酌情赔偿,赔偿数额应确定为。

22株杉树加上2株松树共24株乘以30元,即为72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黄乙赔偿原告全甲的林木经济损失720元,该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全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黄乙负担。

(该款原告已预交,在执行中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户名。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

3XXXXXXXXXXXXXXX,开户行。

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务人未按本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于判决确定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审判长。

蒙勇审判员。

邓明祥审判员。

刘忠二00八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恒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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