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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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福成诉被告吴东灿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被告吴东灿。
原告吴福成与被告吴东灿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黄醒勋任审判长,审判员黄东、审判员黄庆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0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伟乾担任记录。原告吴福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东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福成诉称,2006年9月,被告吴东灿之子吴XX盗窃了原告的现金6600元。当时吴XX未满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经和平派出所民警秦杰全、座垌村村民委员会干部吴梦标和吴容佳调解,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元月28日达成协议。被告吴东灿自愿代其子吴XX偿还其所盗原告吴福成的现金6000元。但被告吴东灿说因吴XX已将钱花完,家中经济困难,无法即时还清,就在调解协议中保证于2007年农历年底前赔偿2000元,在到2008年农历年底前将赔偿款全部赔清楚。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还欠款,被告吴东灿只于2007年农历12月偿还了1000元给原告吴福成。后来原告每年都向被告追偿三四次,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推托,拒不履行协议进行赔偿。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吴东灿偿还余下5000元赔偿款;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吴东灿承担。
1、吴福成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2、吴福成与吴东灿签订的协议书一份。
被告吴东灿没有到庭应诉、答辩、举证、质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视为其放弃上述诉讼权利。
经审理查明,被告吴东灿之子吴XX1991年9月26日出生。2006年9月,吴XX盗窃了原告吴福成的现金6600元。吴XX当时未满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没有受到刑事处罚。事后经和平派出所民警秦杰全、座垌村村民委员会干部吴梦标和吴容佳对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元月28日达成调解协议。协议书中约定:吴福成只要求吴XX的监护人吴东灿赔偿6000元整;吴东灿承诺于2006年农历年底前赔偿2000元,力争到2007年农历年底前将赔偿款全部赔清楚。若因特殊情况,也保证2007年农历年底赔偿2000元。2008年农历年底前将全部赔偿款偿还清楚。吴东灿在2007年农历12月偿还了1000元。余下的5000元欠款至今没有偿还。原告吴福成每年都向被告吴东灿追偿三四次,但被告吴东灿都以各种理由推托,不予偿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协议书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
本院予以认定。
被告吴东灿应偿还原告吴福成现金5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吴东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 醒 勋
审 判 员 黄 东
审 判 员 黄 庆 平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伟 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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