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映梅,女,1975年11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洋门乡槎江村上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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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映梅诉姚来斌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被告姚来斌,男,1970年5月22日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彭坊乡洋陂村深坳。
原告朱映梅诉被告姚来斌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映梅、被告姚来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映梅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在2006年12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一起生活了两个多月,因生活小事,两人差不多天天吵架,无法与被告沟通交流,原告便外出打工。双方没有感情,性格不合,为此,原告诉请:1、要求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姚来斌辩称,原告陈述不是事实,被告没有打骂过原告,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一定要离婚的话,原告就要返还见面礼9000元,返还被告给原告母亲的1000元,两项共计10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朱映梅离婚后,2005年上半年,经其妹夫肖某介绍与被告姚来斌认识,两人于2006年12月28日在安福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两个月左右,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原告离家外出,双方分居。2008年11月24日,原告起诉离婚,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调解和好。调解和好后双方仍然分居至今。另查明,被告姚来斌在办理结婚登记前付给原告方见面礼9000元。原、被告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认证的原、被告结婚证原件2份、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1、准予原告朱映梅与被告姚来斌离婚;
2、原告朱映梅返还被告姚来斌彩礼9000元,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付清。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朱映梅负担75元,被告姚来斌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雷
二00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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