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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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技能(1)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调解,其本意是指人们在生活生产中掌握和使用的一门技术或所具备的一种技能。调者,配合均匀之意;解者分开、打开、除去之意。故调解是指通过调理配合,排除障碍,使事物得以通畅。社会管理学借用调解一词,乃是指矛盾纠纷的双方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通过说服疏导,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解决矛盾纠纷的协议的一种解决社会利益冲突的方式。运用调解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安定和节约社会资源,较之其他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方式,具有独特的优越性,备受推崇。
我国法院调解、人民调解就被誉为“东方经验”、“第一道防线”,构成独具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调解是社会调解方式中的一种。法院调解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通过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各方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让步,自愿达成协议以解决纠纷的一种诉讼方式。它具有规范性、合法性、公正性、权威性的特征。规范性是指法院调解程序规范,调解组织规范,调解文书规范。合法性是指调解程序要合法,调解达成的协议内容要合法。公平性是指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虽有互谅互让,却不显失公平。公正性是指法院审判人员主持调解既是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适用法律的基础上进行说服疏导,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又是站在中间人的立场上居中调停,不袒护一方,也不压制另一方。
权威性是指法院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与法院裁判一样的法律效力,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执行。我国法院调解,是法律赋予法院的司法职能和诉讼法律的程序规定,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司法保障与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矛盾的一种有效的审判方式。对于法院审判人员来说,法院调解是一种审判方式,是一项审判技能。
若说调解是艺术,只能理解为调解技能的精湛发挥和娴熟运用,与庖丁解牛一般,堪与艺术媲美。作为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应当具备高超的调解技能,熟练地运用调解方式审理案件,才能才能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实现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关于法院调解技能,虽无一定之规,但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总结出了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个人以为,要掌握和发挥好法院调解技能,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对案件事实也只要求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一致陈述和认可的证据基本清楚既可。应当注意,调解协议所依据的事实,对其他案件不具有当然的证据效力。三是调解协议必须符合法律、政策的基本规定。既不能违法调解,也不能对违法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如发现调解协议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案外人利益;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法官就不应确认其效力。
二、明确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程序上的适用范围。一是启动程序上有强制性前置调解和任意性调解。二是诉讼阶段上有诉前、庭前、庭中、庭外、庭后调解。庭前调解在答辩期满前应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三是审判程序有一审、二审、再审调解,一审调解又可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调解。案件性质上的适用范围。法院调解适用于民事(一些法律特别规定和适用特另程序的案件除外)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部分、行政赔偿和刑事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的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两类)。法院调解的重点适用范围是民事案件。首先是应当调解的民事案件有三类,一是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案件(依法不得调解的除外)。二是婚姻家庭关系、相邻关系和其他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三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婚姻家庭、继承、劳务合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工伤损害赔偿、相邻关系、合伙、小额债务、宅基地纠纷等。其次是可以调解的案件,即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
三、依法组成调解组织和确定调解人员。依照法律规定,法院调解组织形式有三种。独任庭调解就是独任审判员审理简易程序案件所进行的调解。合议庭调解,就是合议庭审理的普通程序案件、二审程序案件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案件所进行的调解。独立调解程序的调解,由法院确定的审判人员或辅助审判人员调解。但无论何种组织形式,都必须有书记员担任调解记录。另外,还可以邀请协助调解人员参与调解,委托有关人员进行调解。
或者“根据某某规定,法官助理 主持本案调解”。 如系委托调解的,则宣布为“法官助理 受本案审判员或者代理审判员 的委托主持本案调解”。9、向当事人交待调解中的有关诉讼权利义务。10、征询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的意见,但按法律规定调解为必经程序的案件除外。经释明调解的意义后,有的当事人仍拒绝调解的,终结调解程序。11、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主持调解、受委托调解、协助调解人员及书记员回避(调解人员的回避情形视同审判人员的规定)。12、对回避申请进行处理,暂停调解程序。决定是否回避,有法律规定的从法律规定,尚无法律规定的报请案件承办庭的庭长决定。如回避情形成立,应终止本次调解程序,另行安排调解人员调解。如回避情形不成立,经向申请人说明,如同意继续调解的,可以继续调解。如申请人仍不同意原来的调解人员继续调解的,宜终止本次调解程序,另行安排调解人员调解。13、原告及其代理人陈述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及出示相关证据。14、被告及其代理人提出答辩意见、事实理由及出示相关证据。15、第三人及其代理人陈述意见、事实理由及出示相关证据。16、调解主持人归纳双方当事人认可一致的请求事项和案件事实,但对证据效力不作明确认定,指出尚存在的分歧和争议焦点,提出需要调解处理的问题,并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17、当事人提出调解方案,或者主持人综合双方当事人意见提出调解方案,所谓调解方案,是指调解协商的主要条款。18、组织双方当事人逐项磋商,反复调整平衡,适时提出或确认双方都比较能够接受合适意见并予固定。19、如有的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及权利义务、法律责任认识不当的,应以恰当的方式对其说服疏导,批评教育,晓之以情、理、法。20、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和争议情绪等案件具体情况,可灵活采取对席调解与分别调解做思想工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解,缓和对立情绪,使当事人表达出合情合理合法的主张。21、归纳并明确双方的协议条款,征询双方是否同意的意见,并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22、依法审查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23、组织双方当事人当即履行调解协议内容或者向双方当事人交待定期履行的要求及办理诉讼终结后的有关事项。24、根据当事人的要求或按规定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除当即履行结清的调解协议外,一般都应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为宜。25、调解不成的宣布调解无效,要求双方当事人按诉讼程序依法继续诉讼。
26、需要再次调解的,宣布本次调解暂停,下次调解另行通知。27、宣布调解(本次调解)结束。28、当事人、代理人、调解人员审阅调解笔录并签名捺印。事有成效,行事须依程序。科学的办事程序,是对事物客观规律的总结。所以按程序办事,事半功倍。盲目乱干,则成事不足,败事有余。然而,人们对事物客观规律的认识总是有差距的,因而办事程序也不可能尽善尽美,需要在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运用,如果机械地生搬硬套也难办好事情。正如岳飞所言:“阵而后战,运用之妙,存乎一心”。调解程序亦然,一是要根据具体案情及其变化灵活掌握使用,二是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完善。
五、运用调解技巧。所谓调解技巧,就是调解主持人对当事人做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双方自愿协商达成调解协议的方法或窍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以下十种调解方法,运用效果较好:
(一)保持中立取得信任法。保持中立就是法官在审理案件中,与双方当事人保持同等距离,不偏不倚,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建立起双方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感,这是顺利开展调解工作的前提。
(二)基本事实与法律关系清楚法。法官应当通过阅卷审查、证据分析、听取当事人陈述和案件审理的方式,了解案情,弄清案件基本事实,理顺法律关系,这是能够正确开展调解工作的基础。
(三)主动引导法。做调解工作,法官不仅是裁判者,还应当积极充当双方关系的斡旋协调者。在调解中法官不能机械理解当事人自愿原则,要把程序上的自愿与实体上的自愿结合起来,才能引导当事人展开调解。仅仅在程序上征求当事人是否同意的作法,是不能打开调解局面的;当出现调解僵局,法官应当主动介入打破僵局。
(四)调解方案应变法。把法官提出调解方案与当事人提出调解方案相结合,改变仅由当事人提出调解方案的作法。法官要准备多种调解方案,应供当事人的选择,并根据情况逐步展开。
(五)是非责任适度评说法。调解要分清是非责任,但并不应当象判决说理那样明明确确,要根据案情留有余地,张弛适度,有的点到为止,有的含蓄表示,有的明确评判,还要善用道德规范、公序良俗释法说理。
(六)营造调解氛围法。一般来讲,诉讼当事人都有一定的对立情绪,要使调解达成协议,法官必须根据不同案情,恰当把握当事人情绪,营造有利的氛围。采取“面对面”和“背靠背”相结合、趁热打铁和冷处理相结合的方法,有时对当事人的情绪激动要善言软化,有时也允许当事人适度宣泄。还要选择布置恰当的场所,适用不同案件调解的需要。总之,从有利于调解出发,调控调解氛围。
(七)情义融化法。当事人虽因矛盾纠纷走上法庭,但多数都曾有不同程度的情义联系。因此,在调解中,要善于利用当事人间的情义关系,唤起他们过去的感情或友谊,使得双方互谅互让,握手言和。
(八)利益平衡法。一方面,要寻求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另一方面,分析当事人个人利益的平衡。使双方当事人利益平衡,各得其所,减少无谓的争议,不打不必要的“气官司”。
(九)困难谅解法。在诉讼调解中,确因经济困难,难以达成调解协议的不少。善于引导权利人从维护自身利益的大局和实际出发,体谅对方困难,在给付数量和时间上作适当的让步。既不会对权利人的利益造成大的损害,也有利于义务人自觉履行,实现权利人的权益。
六、审查确认调解协议。
七、制作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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