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调解又叫诉讼中调解,是民事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和协调下,就双方争议的案件问题进行协商解决。法庭调解包括调解活动的进行和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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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开庭审理之法庭调解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法庭调解的原则就是人民法院在进行调解时所应遵循的准则。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85条的规定,法庭调解应当遵循以下三项原则来进行:
(一)当事人自愿原则
此项原则要求法院在整个调解的过程中和调解达成的协议,都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也就是说,只要有一方不同意调解,调解也无法进行,调解协议也没有办法达成。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活动,必须是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分清当事人是非责任的基础上进行的,事实不清责任不明,没有办法说服当事人接受调解。
要求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活动时在程序上、内容上都要合法。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不愿意继续调解的,不得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在制作调解协议时,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
(一)调解的开始
法院调解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各审级中均可进行。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后开庭之前、在庭审过程中、在庭审结束判决之前、在二审程序中都可以进行调解。在开庭之前进行调解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法律关系清楚,案件事实清楚;二是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调解。在庭审中的调解通常情况下是在法庭辩论结束之后进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调解有时在开庭之前进行,也有时在当庭调解,也可以在休庭之后另定日期进行调解。
(二)调解的进行
法院的调解是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来进行的。一般由审理案件的具体法官来主持调解。离婚案件在婚姻法上有规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本人亲自参加调解,确有困难无法亲自参加调解的,当事人应当就离婚或不离婚的问题出具书面的意见,提交法庭。调解协议通常是在调解方案的基础上形成的。调解方案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提出,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提出具体的调解方案。经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应当将调解协议作记录,并由当事人或经授权的代理人签名。
(三)调解结束
调解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拒绝继续调解或者双方达成协议而结束。当事人拒绝继续调解而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应当对案件继续审理,并及时做出判决。调解达成协议的,应要求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制作调解书。
调解的效力是指法院主持调解成功,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以法定程序接受调解协议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而调解书则是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送达之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的或调解书送达时当事人拒绝签收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
调解书或调解协议生效后,与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诉讼结束,当事人不能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起诉;(2)一审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不能再提起上诉;(3)当事人依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的内容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4)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一方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根据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比如在调解书中写明被告给付原告财产,被告不履行调解书中的给付义务,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鉴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调解原则是解决离婚案件的基本原则,法庭辩论结束后,法院做出判决前,对于能够调解的,可以在事实清楚,是非明确的基础上再进行调解。在法院的调解下,如果男女双方对是否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调解离婚。法院制作调解书,分别送达给当事人。
如果经过法院的调解,原被告之间认为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法院经过作男女双方的思想工作,将男女双方调解和好。法院对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不制作调解书。对于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作为原告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撤回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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