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审判方针指引下,通江县人民法院沙溪法庭深入基层,了解民意,注重当事人的诉求。通过走访协调,调查取证,法制宣传,教育感化等方式切实做好调解工作。他们将“把矛盾解决在基层,消灭于萌芽”作为调解工作的目标;将“平息纠纷,维护稳定”作为调解工作的核心内容。经多番努力,沙溪法庭近日又成功调解一起“侵犯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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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溪法庭依法公开审理此案。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于2002年9月20日和2003年9月12日分别取得了通江县国土局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通江县建设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法取得了至诚街道城镇规划区内86平方米国有土地上建设住宅的权利。对于王某依法取得的宅基地被告陈某认为自己拥有使用权,于2003年8月在该宗土地上施工,县国土部门责令停工,2005年6月再此在该宗土地上安砌房屋基础。为此,经王某申请,至城镇人民政府于2005年7月对该宗土地作出调解意见,确认了王某的使用权。陈某对此处理意见不服提出行政复议。2007年3月通江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至诚镇人民政府的调解意见。
法院认为:公民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害。遂与2007年8月27日对此案依法作出判决:被告陈某立即停止对王某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侵害行为,并排除该地段的妨碍。被告未上诉,判决产生法律效力。
法庭工作人员坚守自己的信念,遵从自己的良知,以自己独有的情操去影响,感化着当事人,经过几个小时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握手言欢,消除了积怨。一起长达6年的纠纷终于得到了化解。(李明 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