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李水根 特约记者俞 欣)浙江省以省政府令形式颁布的《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办法》,该省各市、县(市)须设立作为第三方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会),免费调解医疗纠纷。公立医院全部纳入第三方调处范围,必须按规定缴纳医疗责任风险金,同时必须参加医疗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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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浙江省宁波市在全国率先实行医疗纠纷调解处置探索以来,浙江省政府结合公立医院改革的实际,进行了大量的多层面调研,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医疗纠纷第三方调处,并加强医疗纠纷的预防。
《办法》规定,医调会须建立由相关医学、药学和法律等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为医疗纠纷的调查、评估和调解提供技术咨询。医调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其工作经费及人民调解员的报酬补贴由本级政府予以解决。
根据《办法》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要告知患方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具体办法和程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要求协商的,要告知其推举不超过3名代表参加协商。医调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医疗纠纷调解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解;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办法》要求,医疗纠纷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双方当事人申请医调会调解,索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先行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
《办法》强调了医疗纠纷的预防,规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严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要求健全医患沟通制度,并设置接待场所。
《办法》明确,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同时按政府规定缴纳医疗责任风险金,其保险费用和风险金从医疗机构业务费中列支,按规定列入医疗成本。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愿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和缴纳医疗责任风险金。医疗纠纷经调处后需要理赔的,保险理赔机构和医疗责任风险金管理机构可依据调解协议书,办理理赔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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