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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的调解及策略技巧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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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调解是必经的法律程序,可见调解在离婚案件中的重要性。但是,在很多人看来,调解只是离婚案件中的一个过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很多人认为只是一个形式。其实,这个观点是非常不客观的。调解,对于离婚案件十分之重要,对于达到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目的也是如此之重要,是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应该重视和学会利用的好的工具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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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离婚案件中的调解及策略技巧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 上海法院系统审理民事案件中,调解运作的现状。

目前,在上海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调解被广泛运用。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官方统计数字,以2006年1-6月份为例,上海法院系统上半年共调解撤诉4.8万件。上海法院系统每年诉讼调解撤诉率平均占民事案件结案的60%以上!

为配合调解工作的开庭,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等法院,还实行速裁制度,对于第一次诉至法院的离婚案件,先由民四庭即速裁庭进行调解裁决,可以调解的案件,马上进行裁决;较为复杂的案件,经速裁庭初步审理后,再转到辖区法庭。这样做,不仅大大节约了诉讼时间和诉讼成本,提高了办案效率,而且也使得离婚案件处理人性化,有利于双方当事人。

另,据上海市律师协会消息,今年下半年,上海政法委组织了上海高院、上海市律师协会,专门召开了律师参与调解座谈会,并形成会议纪要。根据会议精神,上海法院系统审理民事案件中,将引入律师参与调解机制,调动律师资源,共同促进案件的和解处理,减少和化解诉讼矛盾。这对于处理离婚案件的律师来说,无疑是一件好事。因此,如何认识和处理离婚案件中的调解工作,是每一名专业婚姻律师面临和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同时也是每一名身陷离婚案件但希望用理智解决争议的当事人也应该思考的问题。

二、离婚案件中,调解的特点。

1、当事人双方关系的特殊性。

与其它民事案件不同,离婚案件的诉讼主体为夫妻双方。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任何一对走上法庭的离婚夫妇,都有曾经的感情基础,只是深和浅的区别。正因为如此,曾经爱恨情仇的交织,才使得离婚案件处理中,当事人情绪有波动性。不论是什么原因导致双方现在对溥公堂,曾经过去的美好,总可以被法官和律师作为调解引导的切入口。一个债务纠纷案件,通常不可能使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痛哭流涕,而离婚案件中却恰恰相反。把握住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特殊关系,对于恰适时机地介入调解机制,达成和解方案,是非常重要的。

2、调解程序的法定必然性。

正因为离婚案件主体的特殊性,以及离婚案件主体调解的可能性,法律明文规定,离婚案件审理中,调解是必经程序,这一点和其它任何民事案件不同。在法院审理程序中,征求双方当事人调解意向、尝试进行调解处理,是任何一个离婚案件法官必须做的工作。作为代理案件的律师,运用这一点,为自己的委托人寻找利益平衡点的时机,是十分有益的。

3、调解工和的反复性和贯穿性。

整个离婚案件程序中,贯穿着调解。目前,我们沪家律师事务所在代理离婚案件中,从诉前协商、立案前、立案后、开庭前、开庭后、判决后的六个阶段,均都坚持不懈地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

在庭前,通过调解,我们可以了解双方争议的焦点,避免完全听受于一方之辞,找出双方差距,尝试缩小双方距离,以求调解成功;

在立案前,通过向对方当事人发送调解意向,可以试图避免离婚诉累,减少双方当事人的精力时间,握手言和;

在立案后,在对方当事人思想受到诉讼的震动后,有利于其理智审视其离婚要求。这时候向其送达调解意向,可能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合意;

在开庭前调解,有利于双方避免对溥公堂,造成终生的心理障碍和伤害;

在开庭后,由于双方处境和是非已基本清楚,律师组织调解,可以有利于促成离婚协议的达成;

在判决后仍然有必要组织调解;虽然6成以上的离婚案件一审都不会判离,但并不意味着6成以上的被告真的不愿意离婚。很多被告是基于自己的离婚目的没有达到,或是子女扶养,或是财产分割没有达到自己的心意,而非认为夫妻仍有和好的可能。经过一次庭审,双方对于法院都将失去神秘感,对于法院的作用,以及双方的期望,经历一次庭审后,都会有真实贴切的认识。合理不合法、举证责任、诉讼规则、法律规定等诸个方面的司法实践双方都能得到真实的认识以后,对于现实自己的期望,缩小双方的心理差距,无疑是非常重要的。

把握住离婚诉讼的反复和贯穿性,对于婚姻律师来说,就需要有步骤、有技巧地组织调解工作,设计调解方案,在诉讼中的不同阶段进行运用。

三、离婚案件中,诉讼调解的意义。

1、有利于减少原、被告双方的矛盾,降低诉讼对抗,有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

若能通过调解结案,可使原、被告降低敌对心理,在以后的生活和工作中,更能从容对待。特别是对于有子女的离婚夫妻,不论这次离婚案件结果如何,有子女的纽带,还要使双方以后联系和接触。若争议通过调解解决,无疑会给以后的交流打下较好的基础。同时,调解结案,也可以减少双方对于判决的不服引起的上诉上访,有利于节约社会资源以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有利于司法公正。调解结案,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由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达成调解书,由当事人自己选择调解结果,这个调解结果,是当事人自己选择的公正,对于当事人来说,就是其最大的公正。你情我愿,实体权利的放弃,本身就是当事人自己的意志,法院确定这些意志,不存在案件判决可能产生的错判和误判。这也是离婚案件中,法院希望以调解结案的原因之一。

3、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若离婚案件能在一审调解结案,不仅可以使双方争议得以化解,而且还可以避免二审、执行等法律程序,节约社会司法资源的利用,提高效率。

5、有利于避免委托人败诉风险。有的案件,谁是谁非很容易看出来;有的案件虽然复杂,但有经验的律师凭借自己的业务能力和水平也能辩明是非;但有些案件,可能因为法律规定不明确,或是因为法院在某种程度上存在自由裁量权,加之一些法律之外的因素存在,因此,法院最终判会如何,或执行情况如何,恐怕再有经验的律师也难以把握。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的诉讼目的就会存在风险,也就是委托人存在败诉的风险。律师不是法官,律师最终还是不能左右法院的判决。可能胜诉也可能败诉的“二可”案件,如果调解结案,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对双方当事人也都是一件好事。

其实,对于承办案件的律师而言,如果自己代理的案件败诉,不仅会受到委托人的冷眼和怨言,而且无疑会会使律师遭受律师事业的挫折感,增加律师的心理压力。同样,对于法官而言也是这样。如果法官承办的案件被二审改判,不但影响法官的业务评判,而且也会影响法官处理案件的信心。

四、离婚案件中,影响调解的因素

1、 当事人因素

不同的当事人有不同的素质;不同的案情也致使当事人有不同的心理状态。夫妻走到离婚这一步,一方或双方可能都会心存忿恨和不满,从而不是在理性的而是在情感的角度考虑问题。比如,男方因有婚外情的原因导致离婚,现提出离婚,女方心存忿恨,提出自己的离婚条件与男方相差甚远。这种情况下,由于当事人一方情绪激动,很难用理性思考问题,因此,调解难以成功。此外,当事人不同的教育程度、人生观念、家庭背景等存在差异,调解的难度也会不同。

2、 法官因素。

绝大多数法官还是严格办案,严于律己。但由于法官审理案件的任务量逐年增多,加之个别法官过于将审判工作视为“工作”,视调解仅为工作程序,导致调解工作流于形式。另外,有的法官虽然很尽心尽责,但由于社会阅历较少,加之缺乏调解技巧和策略,甚至有“官老爷”思想,不是真正把每一个案件都决心办为精品,导致调解质量受影响。事实上,法官在调解中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要高于律师。当事人一般对于法官的话极为重视,法官作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往往会更为有效。因此,法官是否对调解工作重视,当然起着重要因素。

3、律师因素。

虽然每一名律师都会办理离婚案件,但离婚案件并不是一般人想象的容易代理。一个优秀的婚姻律师,并不是有任何一名有执业证的律师可以做到。对当事人的尽心程度,对案件的把握程度,对抗对方当事人的能力大小,和法官的交流沟通能力,都会影响调解工作的结果。目前,很多当事人认为离婚案件处理业务简单,在聘请律师的时候,过多看重律师代理费用的高低,而不是律师婚姻专业案件代理的高低,使婚姻案件在办理过程中,调解被利用流于形式,甚至没有被利用,甚为可惜。

五、律师在离婚案件调解中应具备的素质。

1、律师要理性。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容易受情绪影响,律师不能和当事人一样受情绪控制。在离婚案件处理过程中,由于出于情绪原因,以及恩怨是非、爱恨情愁的影响,当事人在处理离婚纠纷中往往带有盲目性,情绪性,“争一口气”、“赌气打官司”的现象屡现不鲜。作为代理律师,应该分清合法与合理、人情与法律、现实与理想的关系。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要有理智心而非同情心,要有平和心而非情绪心。用理性预测案件处理结果,用策略制订调解方案。

3、 律师要适时中立。

虽然受一方之托,受人钱财,但并不是意味着律师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一味替委托人说话,一味完全站在委托人的角度。有些时候,为了达成调解结果,也需要适时中立,以便达到对双方当事人都有利的双赢结局。适时中立,其实对自己的委托人也是有利的,也是负责的。律师不是法官,不能绝对中立;但律师应是智者,应适时中立,以求委托人利益在全局的最大化。

律师适时中立,在业务实践中是十分重要的。比如,在与对方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如果律师一味站站自己委托人角度说话,会在对方当事人心目中不能树立信任感,使对方当事人过于警惕甚至敌视;在法院调解阶段,如果律师过于站在自己委托人角度,会使律师难已介入与法官一起承担调解重任,因为法官可能对律师的中立性持怀疑态度。

3、律师要有驾驭能力。不论是在调解还是在庭审中,律师要有大局感、全局观,律师要有策略性和计谋性。律师的驾驭能力表现在可以使案件的进程基本在自己的判断之中,双方当事人的对抗在自己的掌握之中。律师不仅能够对对方当事人施加影响,而且也能平衡自己与委托人的关系,影响自己委托人的心理。律师不能被暂时的冲突和矛盾迷惑,也不能因一时之气而情绪波动,律师要有全局观,这是一名婚姻律师的基本功。

4、律师要有示明能力。如果你是律师,人们一般马上人推测你一定很能“说”。律师的表达能力无疑在离婚案件中是重要的。如果你是一个内向的律师,那么请不要将这个特点带到业务办案中。因为不论作为哪一方的律师,说服对方当事人接受你的观点、庭审辩论都是婚姻律师的基本功。在调解阶段,采用怎样的语言、什么样的语速、什么样的角度去说服对方当事人接受我方的观点,缩小双方的差距无疑十分重要。

六、离婚案件调解中要掌握当事人的诉讼心理。

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心理是婚姻律师必须充分把握的,不仅是对方当事人的心理,而且律师还要设法影响和改变自己委托人的心理。通常,身陷离婚案件当事人大多是平生第一次走上法庭,情绪通常容易波动,理性思维变弱,行动易受感情控制。从实践中来看,当事人一般会有以下几种心理:

1、疑惑心理。由于不懂法律,又是初次上法院,对自己承担的风险和案件判决后果处于迷茫状态,希望律师能介入为自己指南。

2、自私心理。只管自己,不管他人。只顾自己的利益,不管别人的得失。这种心理的出现,在离婚案件中是正常的。因为离婚纠纷之前可能有太多无形和有形的付出,到离婚时发现曾经的付出换来的竟然是一场空,对婚姻失去信心,对对方当事人极不任信,并容易产生自伤自怜的情绪,怀疑自己以后的生活能力,极容易产生极端的自私心理。

4、抗拒心理。由于失望、沮丧、愤怒、失落等交织心理,对对方心存愤恨,对对方律师心存戒备,对法官调解心存抗拒。通常,女方和在离婚诉讼中存于弱者一方常有这种心理。

5、绝望心理。由于没有适度掌握诉讼规则,在诉讼中把握诉讼时机,导致诉讼中处于被动地位,明显感觉诉讼中自己目的达不到,或自己处于不利地位,而心存绝望,甚至产生极端心理,想用极端手段,如殴打、吵骂解决争议,甚至由于愤怒、失落、绝望心理导致厌世情绪。

七、离婚调解的方式和技巧。

1、 调解环境。

一般情况下,我们沪家律师在代理离婚案件中,调解通常会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采用。在诉前,我们一般会邀请对方或对方律师调解商议离婚事宜。一般我们会约定在加咖啡屋或茶馆进行。这些场所一般环境优雅,具有亲和力的环境,比严肃的律师事务所环境更容易促成双方交流。调解时,切忌单方到对方委托人住所,否则,产生纠纷或误会律师很难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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