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卫生部等三部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免费为市民调解医疗纠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本辖区内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受理范围包括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过程中发生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纠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费。委员会由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较高调解技能、热心调解事业的离退休医学专家、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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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通知下发之前,很多地方已经实行或试行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现在正式发出通知,是对前期工作的一个肯定与认可,以便就此给医疗纠纷设立一个制度化的组织。但是,从各地已经使用过的医疗纠纷解决方式来看,调解委员会的功能并没有为公众完全认可,在具体的医疗纠纷中,患者对其公正性的怀疑始终存在。这种怀疑也始终影响着患者的信任度,当然也就会影响到调解委员会的效率与效果。造成这种状况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患者认为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是一个偏向医院方的组织,对其行为与结果一直抱有高度警惕性。
我们不能就此说,患者没有足够的理性,或者说其偏见太深。而是应该从关涉公众利益的机构设立的角度出发,看到这种质疑的合理性以及在某些医疗纠纷案例中确实存在的偏向性,从而在机构设立的过程与实践中对其加以矫正。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效率与社会效果,取决于其到底能够在社会上树立起多高的权威性,这种权威性取决于其能够在多高程度上获得公众信任,而获得公众信任在于其中立程度有多高。这个链条的因果关系非常明显,其逻辑过程也非常容易理解。原因在于,整个社会的游戏规则基本遵循的是“屁股决定脑袋”,因此,调解委员会的中立性不存在,其获得公众信任与社会权威的可能性也就会大大降低。
从国内外非政府组织(NGO)发展的过程与结果来看,虽然它们不在政府序列,没有法律赋予的权威性,但是它们因其中立性而没有利益关涉,从而赢得了社会的信任,在社会事务的调解与参与中,具有较高的权威性。比如国际红十字会、绿色和平组织,以及国内的绿色家园等环保组织。无论我们将要设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否为政府序列,NGO的发展都是一个可供借鉴的参照。即,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权威性不是法律和政府规章赋予的,而是需要在纠纷解决过程中通过发挥自身的作用而逐渐树立起来的。否则,最终的情况是什么样子确实不好说。就像各地信访办因利益关涉太多,很多人因此而越级到北京上访,或者直接到相关政府机构去申诉。
而且,在这里,有必要解释一件事情,即从设立公共机构的角度来讲,在患者与医院两个行为主体中,卫生行政部门本就是一个中立机构。因为,政府机构在法律意义上就应该是中立的,卫生行政部门是人民的行政部门,既不是医院也不是患者的任何单方面的行政部门。但是,由于管办没有完全分离的原因,造成了公众认为卫生行政部门偏向医院的看法,特别是在某些医疗纠纷中,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偏袒医院的做法,更是加深了患者的这种印象和认识。显然,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绝不应该再走这条老路,否则只能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因此,中立是塑造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权威的唯一前提,没有中立性就不会有权威性。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如何保持调解委员会的中立性,是其成功与否的最关键之处。而仅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费”的规定,还看不出来能足够支撑其中立性的存在与延续。所以,需要有更为精致的制度设计和足够的实施力度,来保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中立性,最终使其能够成为纠纷发生后患者的首要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