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资本制度的理论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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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要了解公司资本制度,那么首先要知道公司资本的概念,公司作为生产经营企业,是法律上所承认的法律主体,一定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公司的资本是公司进行企业生产经营的物质基础,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成立时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这是公司成立的前提性要件,而法律规定的这一股东出资的总额也构成的公司财产总额,“公司资本是公司生产经营的最基本的条件,也是公司订立契约进行经营活动的信誉基础和履行债务的财产担保。”①公司资本制度被认为是一国公司法的支撑性制度之一,其对公司法目标高效率以及最大价值化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公司内部的治理制度与公司资本制度共同架构了公司法律制度的的主要内容。一般来讲,公司资本制度,从概念上来讲,包含狭义和广义连个层面的内容,“狭义上的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公司资本形成、维持和退出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上的公司资本制度则是围绕股东的股权投资而关于公司资本运营的一系列规则和制度链的配套体系。”②
我国《公司法》明确了严格的法定资本制,所谓法定资本制又称确定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公司的资本额的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必须一次性发行、全部认足或募足,并且必须在组建公司章程中明确予以记载的一种公司资本制度。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特征:第一,公司设立之后发行的股份,股东在确定份额之后,股东必须及时按照规定规定缴纳股款。及时缴纳股款,这不仅是公司成立的前提性要件,还是为公司后续经营活动的重要保证。第二,在公司成立后,如需对公司资本进行变动,则需要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在法定资本下,公司章程规定对于公司决策经营的重大事项都需要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股东表决。公司章程一般规定了公司最重要的制度以及程序事项,公司资本制度的变动就是公司财产的重要变动因此需要依据章程的规定进行。第三,公司章程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在有明确的规定。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作为一种重要的人合性组织,则必然要求股东之间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精诚合作。而对公司资本总额的明确在章程中的规定,这以章程的形式对资本进行规制,有利于解决公司组建过程中的问题,也有利于明确公司资本总额的确定,最终的目的是有利于公司以后的生产经营发展和运作。第四,公司章程确定的资本总额股东需全部认足。公司的资本是公司经营的基础,同时也是与其合作的企业所认定的担保。因此任何地区与国家都对公司资本的抽离或者出逃予以严格的规制,在公司资本制度中,法律则要求股东如果想设立公司就必须对章程所规定的资本总额进行全部的认足,公司的资本总额必须以可以通过价值衡量的货币或者商品进行出资,任何的形式的虚化的出资都是不被允许的。
(一)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制度下的法定资本制
通过对公司法律制度的研究,可以发现在公司法律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分别形成了三种公司资本制度模式,即授权资本制、法定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英美法系国家在公司的管理以及法律规制上更多的体现了个人本位的立法观念,注重为投资者和公司提供便捷的市场环境和经营条件,故而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采用授权资本制。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不同的历史文化以及法律传统下对公司发展的理念以及公司规制的制度有着显著区别。在公司法律制度上就表现为不同的公司资本制度。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基于各自经济条件以及法律制度所选择的不同公司资本制度。相比较而言,大陆法系国家较多地反映了社会本位的立法观念,更加注重维护市场交易安全,故而主要采取了法定资本制。在法定资本制下,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三原则是法定资本制度的主要内容,但法定资本制又具有缺乏效率等缺陷。折衷资本制是在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理论与制度的折中派,是对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各自缺陷与不足的修正基础之上,将二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一种公司资本制度。从现代市场交易秩序角度来讲,折中资本制则兼顾了市场交易的效率以及交易的安全两个方面的内容。
(二)我国公司法下法定资本制的内容
我国《公司法》第23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第25条第1款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78条第1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的注册资本既等于发行资本,也等于实缴资本。从《公司法》第27条、第82条、第91条和第94条,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制度内容可以看出,我国公司均应在缴足出资或股款,并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才能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在我国,公司的资本总额不仅要明确记载于公司章程,而且要全部发行出去,并由股东实际一次性全额缴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可见,我国公司法的公司资本制度是更为严格的法定资本制。
由于我国将改革开放作为一项基本国策,积极使用外资成为我国发展社会经济的重要手段。我国外商投资公司虽然可以分期缴纳出资,但实际上公司的资本仍为一次发行,并不是公司资本额的分次发行,而只是在缴纳出资的期限上与本土公司的设立有着区别的对待,法律对外资公司予以特殊的规定。因此我国外商投资公司实行的公司资本制度与公司法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我国内资公司和外商投资公司尽管实行的都是法定资本制,但是在股款的缴纳上还是存在着差别规定的。
(一)我国法定资本之下不同资本性质的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不平等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国内资本性质的企业实行的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即注册资本为全体投资者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实缴的出资额,即采用“先出资后登记”的做法。法律要求以企业的实缴资本是否到位来作为企业能否设立的前提条件,在这种条件限制下,企业首先要对企业资本进行实缴,这对于一方面降低了企业设立的欺诈风险,但是同时也让企业设立成本高,不利于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起步和发展。在经济领域来看,就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三个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及其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登记时,只要认缴出资即可,无须实际出资,即可成立。即从法律角度来讲,依据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投资者在登记机关登记的认缴的资本总额,即实行授权资本制或折衷资本制,采用“先登记后出资”的做法。这种区分了国内公司与外资公司的做法显然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平等交易主体的法律地位的违反。
(二)我国严格的法定资本制阻碍企业的发展
从上文的分析可以了解到,我国《公司法》采取的是大陆法系国家盛行的法定资本制度。当然之所以采取这样的立法态度,是由于立法者考虑到我国当时的经济制度的发展还不够完善,公司管理还不规范。③这是有着现实的必要性的,但是成文法本身的滞后性导致《公司法》这样的立法态度在我国当前的社会经济条件下,成为企业发展的阻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不管是从市场结构还是市场规模,都得到了蓬勃的发展,经济增长速度是前所有未的,因而受到世界的瞩目。但是我国严格的法定资本之下,“严格的法定资本制限制了公司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注册资本作为信用标志的作用,导致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现象,不利于交易安全,影响了整个社会的信用水平和公正有序的社会中介服务体系。”④
(一)完善公司立法,授予不同资本性质的企业
《公司法》作为我国规范公司、企业运行的专门法律,其应对在我国境内的公司的运作进行统一的无差别的调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企业的发展以及资本积累已经达到一定高度,我国对外资的依赖程度已经没有改革开放初期的严重程度。一方面来讲,给予外商投资的企业以特殊的待遇已经严重侵害了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至少从法律角度来说,造成了差别待遇;另一方面来讲,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的做法是与我国这样一个经济大国的现状是不相符的。特定的政策应该为特定是社会现实服务,这是一国政策的需要。因此有必要从现实必要性的角度,以及我国企业未来发展的角度,对《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规范进行修正,废止中资企业,外资企业在公司设立,以及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差别待遇。
(二)放宽法定资本制度的标准,促进企业的发展
我国《公司法》所确立的公司资本制度严格遵守资本三原则(资本确立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和法定最低资本额规则的。这种规定对企业资本制度的要求过高,“我国的公司资本限额,严格恪守传统的资本三原则。在规范的构建上,存在明显滞后性,无视日新月异的新经济时代,无视当代立法实践潮流,并且由此而引起了一系列的实践问题。我国公司法奉行最严格的资本确定制,规定当今世界最高的资本最低限额。公司设立门槛过高,不利于公司的设立,增加了公司设立的难度。过高的最低注册资本制度,虽然对公司相对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的保障加强了,但却在相当程度上抑制了社会经济发展的活力。”⑤
“我国在经济发展的新背景下应该顺应时代的需要,改变我国传统的法定资本制度,引入相应的折衷授权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同时,对公司资本制度相关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注册资本的验资制度、以及公司回购自己股份的制度进行完善,以更适合我国公司法的改进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⑥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以及国际竞争加强的的大背景下,各国的经济制度系统的竞争直接导致了国家竞争的水平高度。“公司资本制度作为公司法的支撑性制度之一,是公司法律制度的核心要素,其设计的优劣,可以推动商业的发展,可以鼓励企业竞争。公司法是以作为规范经济运转、促进商业发展、分散投资风险、提供创造财富与就业机会为目的的,其制度安排的优劣与否,直接影响着一国的经济发展与国际竞争力。”因此结合一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条件和本国的经济制度环境,选择适合本国的公司资本制度对促进一国的公司法律制度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也对发展一国的社会经济有着重要意义。
注释:
①李和平。公司资本制度的立法价值取向、基本原则和模式分析。贵州社会科学。(3)。
②冯果,尚彩云。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反思与重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3(6)。
③任尔昕。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困惑与出路。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4)。
④徐华。关于完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思考。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5)。
⑤张巧娜。我国公司资本制度论略。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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