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奉化步云工贸有限公司,住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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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步云公司与上海华源公司商标所有权转让纠纷不予受理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法定代表人:江汛,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商城路 660号。
法定代表人:钱锋,董事长。
上诉人奉化步云工贸有限公司因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浙立受初字第 1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03年8月10日,上诉人奉化步云工贸有限公司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称,1997年12月9日,其前身奉化步云集团有限公司曾与被上诉人签订《合资经营奉化华源步云西裤有限公司协议书》(简称合资协议)。1999年初,双方曾就商标无偿转让问题达成《和解协议书》。但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九条和《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合资协议中关于商标无偿转让条款,以及商标无偿转让的和解协议书均因不符合法定生效条件而处于效力未定状态。而被上诉人长期无偿使用其注册商标,并企图无偿占有,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请求:1.确认《合作经营奉化华源步云西裤有限公司协议书》解除;2.判决解除或者撤销关于商标无偿转让的《和解协议书》;3.判令被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奉化步云工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本案实质是要求解决服饰类“步云”系列商标的归属问题,而不论是《合作经营奉化华源步云西裤有限公司协议书》的效力,还是《和解协议书》的效力,都已经(2001)浙经一终字第 348号判决所确认。虽然(2001)浙经一终字第348号判决效力因该案正在再审程序中而处于待定状态,但《合作经营奉化华源步云西裤有限公司协议书》和《和解协议书》的效力问题及服饰类“步云”系列商标的归属应在该案再审程序中解决。因此奉化步云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属重复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对奉化步云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
奉化步云工贸有限公司对一审裁定不服,向本院上诉称:“本案合同争议长期存在,本案合同债务尚未履行。但只有对方当事人起诉我公司,上诉人未曾起诉或者反诉对方当事人,上诉人既不是本案的原告,也不是本案的再审申请人等。法律规定了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的反诉权与在二审程序中的另行起诉的权利。而本案再审程序按二审程序进行,因此,作为本案合同纠纷的一审被告及再审被申请人,上诉人的起诉行为并未重复起诉,不存在法律障碍,本案是否正在审理之中,不是消灭上诉人诉权的理由。本案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之事由,原裁定缺乏法律依据。”据此请求撤销原裁定,指定有关法院受理本案。
另查明:1997年12月9日,奉化步云工贸有限公司前身原奉化步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云集团)与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奉化华源步云西裤有限公司协议书》,约定共同出资成立奉化华源步云西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步云公司),步云集团拥有的用于服饰的“步云”商标在合营公司成立后,应无偿划归合营公司拥有。 1997年12月18日,华源步云公司注册成立,步云集团与华源步云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允许华源步云公司无偿使用服饰类“步云”商标三年。
本院认为:上诉人奉化步云工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服饰类“步云”系列商标的归属问题虽争议多年,并经多家法院的不同诉讼程序审理,但终由(2003)浙民再字第22号民事判决确定,双方对无偿转让商标的协议有效,奉化步云工贸有限公司应履行与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定的将原奉化市步云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的用于服饰类的‘步云’系列商标(注册号为第 721602、第590714、第1106546号)专用权无偿转让给奉化华源步云西裤有限公司所有的协议,并于判决规定期限内共同向国家商标管理局提出申请,办理注册商标所有权转移的核准手续。至此,双方有关商标权的归属问题已有定论。在所述再审案件一审阶段本案上诉人虽非起诉的原告,本案中其作为原告起诉虽不属于重复起诉,但其诉讼请求实质上仍属于商标权归属问题,显然与(2003)浙民再字第22号民事判决内容重复。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则,人民法院不宜再作审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学林
审判员姜启波
代理审判员李伟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小飞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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