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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之区别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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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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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之区别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是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而两者的适用容易混淆。驳回起诉所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而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体请求权的一种否定评价。

[案情]

案例一 原告诉称:2006年7月25日,被告山西XX报在其A22版发布虚假婚介广告,我获知该广告后,与广告中的手机号码为13723491777的机主电话联系,被骗取现金14595.2元,并花费通信费400元。由于被告没有根据法律规定登记核实该手机机主的身份及相关资料,造成我被骗财物无法追回,故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我的经济损失14995.2元、并向我赔礼道歉。在举证期间,原告提供的二份银行凭证都不是本人户主。

[裁判]

本院认为,原告温XX提交的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二份,不能证明汇款人的身份,亦不能证明原告受骗的事实;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起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温XX的起诉。

案例二 原、被告于2000年11月23日开始同居,无共同子女。2003年6月9日晚被告王某给原告侯某写下解除婚姻合同。合同内容如下:侯与王已于2000年11月23日举行了婚礼仪式,但未领结婚证。现从2003年6月9日起两人没有任何关系,家产已分清(彼此同意),任何一方违背将负法律责任。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从同居之日便共同开商店赚钱约18万元,由于被告实施暴力,将我打出,至今流落在外,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共同财产18万元。

被告辩称:同居期间没有财产,且双方已于2003年6月9日解除同居关系。

[裁判]

本院认为,原告2003年6月9日所写的解除合同已就其与被告同居期间的财产作了分割。原告虽然主张解除合同是在被告胁迫下写的,但其并未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2 003年6月9曰以后双方继续同居,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6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XX的诉讼请求。

[评析]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

驳回起诉所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驳回起诉适用裁定的方式,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在这些方面,驳回起诉与不予受理相同。其不同的特征主要是,不予受理适用于当事人起诉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之前;而驳回起诉是发生在人民法院对案件立案受理之后。

至于驳回诉讼请求,民诉法第108条、第110条、第年6月9日晚被告王某给原告侯某写下解除婚姻合同。合同内容如下:侯与王已于2000年11月23日举行了婚礼仪式,但未领结婚证。现从2003年6月9日起两人没有任何关系,家产已分清(彼此同意),任何一方违背将负法律责任。 山西省迎泽区桥东法庭 王东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从同居之日便共同开商店赚钱约18万元,由于被告实施暴力,将我打出,至今流落在外,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共同财产18万元。

被告辩称:同居期间没有财产,且双方已于2003年6月9日解除同居关系。

[裁判]

本院认为,原告2003年6月9日所写的解除合同已就其与被告同居期间的财产作了分割。原告虽然主张解除合同是在被告胁迫下写的,但其并未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2 003年6月9曰以后双方继续同居,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6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XX的诉讼请求。

[评析]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

驳回起诉所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驳回起诉适用裁定的方式,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在这些方面,驳回起诉与不予受理相同。其不同的特征主要是,不予受理适用于当事人起诉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之前;而驳回起诉是发生在人民法院对案件立案受理之后。

至于驳回诉讼请求,民诉法第108条、第110条、第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是有联系的,两者都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否定当事人的诉权的司法行为,没有起诉权是绝对没有要求法院满足其诉讼请求的权利的,但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并不等于具有胜诉权,在案例二中原告对被告存在诉权,但原被告之间已就同居期间的财产作了分割且无证据证明2003年6月9日以后双方继续同居,因此,原告丧失胜诉权,依法应判决驳回了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的诉权作出的评价,驳回诉讼请求是对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又称胜诉权)作出的评价;在审判实践中,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须将庭审过程全部结束,而驳回起诉的案件,即使有些已经进行了开庭审理,因其解决的就是程序问题,所以庭审过程不必完全走完;2、驳回起诉适用的条件是当事人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驳回诉讼请求适用于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但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的请求,其起诉缺乏胜诉的证据;3、驳回起诉适用裁定的形式,驳回诉讼请求适用判决的形式;4、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就同一事项不能再次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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