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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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民事诉讼诈骗还是刑事诈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原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乔传东,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于商丘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系商丘市社会科学联合社职工,住梁园区人民路347号。
审判: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乔传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系未遂,应从轻处罚,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判决:被告人乔传东犯诈骗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乔传东上诉称: 1、其出于报复心理,企图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败坏金瓷公司的形象,知道自己不可能胜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侵犯的是法院的正常的民事审判活动,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于2002年9月25日发布的[2002]高检研发第18号《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的答复》,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2、上诉人有悔罪表现,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上诉人乔传东的行为构成诈骗(未遂)罪。1、上诉人乔传东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意图诈骗的数额是18万余元;2、其实施了诈骗行为,这一行为表现在犯罪的预备和着手两个方面,乔传东在套描金瓷公司过磅单时,就产生了将来骗取金瓷公司货款的故意,这一套描行为是犯罪的预备。3、上诉人乔传东实施了诈骗行为,其认为金瓷公司有关已付款的证据可能丢失,便试探性地索要,若对方认为其持真实的过磅单,尚欠乔传东货款,若再次付款,那么乔的行为便构成诈骗罪既遂。但金瓷公司称已付款,其行为应为诈骗未遂。至于乔传东向法院起诉,企图通过诉讼方式迫使对方交出钱财,这种行为的确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此时不是诈骗行为,若被戳穿,不能以此作为诈骗未遂处理。但是乔在起诉前,已实施了诈骗行为(未遂),即其伪造证据,向金瓷公司索要钱财的行为。4、最高检政研室的“答复”不是有效解释,司法解释必须以最高检察院的名义发布,该“答复”仅可参考,且“答复”存在不尽符合法理的地方,故不宜引用。综上,上诉人乔传东的行为已构成诈骗(未送)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上诉人乔传东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即上诉人乔传东的行为构成诈骗(未遂)罪。
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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