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民事案件中,一般涉及到原告和被告,除此之外,有时候还会涉及到第三方的利益,跟该民事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也可以进行上诉,那么第三人民事上诉状范文是什么样的?在民事上诉状中,原审第三人应处于什么地位?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树图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第三人民事上诉状范文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第三人民事上诉状范文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2fd4b276ac1154ff43fc9a7eadf7e3b1
第三人民事上诉状范文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第三人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XX市XX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XX,男,1950年1月9日生,汉,住XX市XX路XX家属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
原审被告: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薛XX,局长
原审第三人:XX省XX林业学校
法定代表人:李XX,校长
原审第三人:XX
上诉请求:
1、要求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2008)榆行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书》;
2、改判驳回一审周XX等9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周XX等人采取欺骗的手段在法院立案,应驳回周XX等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庭审查明,一审原告周XX等41人在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时采取了欺骗的手段,获得了立案。
在周XX等41人的《行政诉状》上,立案时已经有3人死亡,但周XX等人并没有向法院说明这种情况,欺骗了法院。周XX等人在欺骗被识破的情况下,竟然采取一部分人撤诉的方式来掩盖立案时3人已经死亡的事实,一审法院竟然下达《裁定书》同意三个死人撤诉,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二、一审原告周XX等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1、一审原告周XX等人不是本次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本次具体行政行为是XX市工商局核准林研中心变更法定代表人,林研中心是本次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一审原告周XX等人如果认为林研中心的本次申请变更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可以状告林研中心,而不能直接状告XX市工商局。
2、本次具体行政行为对一审原告周XX等人的权利义务没有实质性影响
本次具体行政行为是核准了林研中心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而一审原告周XX等人作为林研中心的股东的权利义务如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提案权、分红权等没有任何实质性影响,根据最高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六)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驳回周XX等人的诉讼请求。
三、本案的诉讼请求没有实际意义,应裁定驳回诉讼请求
一审原告周XX等人要求撤销核准林研中心法定代表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恢复周XX林研中心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林研中心在2008年4月29日已经依法变更为XX市XX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林研中心在法律上已经不存在了,对一个不存在的企业如何撤销?如何恢复?原告等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因此,应驳回一审原告周XX等人的诉讼请求。
四、一审法院认定林研中心为集体企业与事实不符
一审庭审已经查明:林研中心是由全部自然人出资的“假集体”企业,不能仅仅依据林研中心营业执照上的企业性质就认定林研中心为集体企业。毕竟连一审原告周XX等人认为的所谓上级主管部门—XX也不承认其为林研中心主管上级,这种情况下,如何得到一审法院要求的“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五、一审法院认定XX市工商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超出了XX市工商局的举证范围
一审法院认为(判决书第19页):以中共XX林业学校委员会作出的XX校发(2007)外法XX号“关于周XX免职的通知”文件,现已被确认系个人所为,属无效文件,对此事实,各方当事人也均予以认可。所以,被告作出的变更法定代表人之登记行为已经失去了变更登记的基础,该具体行政行为缺乏必要的条件,即证据不够充分。
请二审法院一定查清楚XX市工商局作出的变更登记的依据文件,看有没有一审法院所认定的“(2007)外法XX号“关于周XX免职的通知””。一审法院以为只要在工商档案里面有的资料就是工商局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真是笑话!
六、XX工商局的核准行为程序公正、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应予以维持
本案XX工商局在核准林研中心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过程中,审查了林研中心递交的申请书、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任免文件,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进行了核准,程序公正、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应予以维持。咋能认定为“违法”呢?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忽视了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的不同,不仅全面审查了被告XX市工商局的证据,还全面审查了原告提供的与本案无关的全部证据,将原告的个别证据当成了被告XX市工商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了,以至于误认定XX市工商局没有基础依据,作出了错误的判决。
因此,上诉人希望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周XX等人的无理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市XX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
20XX年XX月XX日
在民事诉讼中,第三人有两种,一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种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原审中,一般是为了查明案情或者与案件有牵连才参加诉讼的。对于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被要求承担民事责任的时候才有上诉权,也才可能被上诉。
1、如果他提起上诉,那他的地位就是上诉人(注明原审第三人);
2、如果他是被原审原告上诉,他的地位就是被上诉人(注明原审第三人);
3、如果是原审原告上诉或者原审被告对原告提起上诉,直接列为原审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原审中,是通过提起诉讼参与到本诉中去的,地位相当于原告。
所以,1、如果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服一审判决,他的地位是上诉人(注明原审第三人);
2、如果是原审被告不服,并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上诉,那他的地位是被上诉人(注明原审第三人);
3,如果是原审原告或着是原审被告对原告不服提起上诉,那直接列为原审第三人。
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的上诉至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宣告前,如果上诉人认为自己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或者接受了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可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
撤回民事诉讼的上诉,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但是否准许,应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因此,撤回上诉是两个诉讼行为的结合:一是上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一是人民法院依法审查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请求,有没有违反法律、逃避法律等不应准予撤诉的情况,并据此作出是否准予撤回上诉的裁定。只有这两个诉讼行为结合起来,撤回上诉才能成立。
撤回上诉的申请必须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至宣判前提出。第二审人民法院未受理上诉,当然不存在撤回上诉的问题;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已经宣判,上诉人再无权撤回上诉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条
[2]《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