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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飞速网吧、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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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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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飞速网吧、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浙温知初字第449号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18-122号广东音像城三楼3号。

法定代表人郭岳洲,执行总裁。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祖飞,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邓晓东,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飞速网吧,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飞霞南路龟湖商厦3幢二层213号(西首)。

负责人李非洲。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飞霞北路2号。

负责人谢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飞速网吧、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其已与二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 青 青

代理审判员 蔡 卓 森

代理审判员 陈 雁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仲 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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