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星”号货轮在俄罗斯沉没事件,此前有媒体报道俄方会在2月27日公布调查结论,但时至今日,俄方没有公布任何调查结论,更没有提出善后处理的方案,遇难者的下落仍然是个谜团,而遇难者家属们每天都在悲愤之中等待着亲人的消息,并期待着俄方对赔偿问题作出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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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律师就“新星”号事件发表声明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孙芳龙律师、郭春风律师,受吉瑞祥船务(香港)有限公司的委托,就“新星”号(MV NEW STAR)遭俄罗斯边防部队炮击导致船毁人亡事件,为吉瑞祥公司提供法律服务。他们接受委托后,在可能的范围内调查和了解了此次事件的过程,并对本案焦点问题进行了法律分析。
因为失踪船员主要来自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特通过大众网独家发布声明。
关于“新星”号事件的
律师 声明
文康律师事务所孙芳龙律师、郭春风律师,受吉瑞祥船务(香港)有限公司的委托,就“新星”号(MV NEW STAR)遭俄罗斯边防部队炮击导致船毁人亡事件,为吉瑞祥公司提供法律服务。我们接受委托后,在可能的范围内调查和了解了此次事件的过程,并对本案焦点问题进行了法律分析。
日前,有媒体报道俄方经过初步调查,认定“新星”号船长应当对此次事件承担全部责任。最近一段时间,又有媒体爆出“在那霍德卡发现尸体”、“水手长马兵命令船长开航”等猛料,使得关心此次事件的人们如坠迷雾,对事件的真相难以洞悉。而时至今日,俄罗斯有关部门仍然没有公布对此次事件的调查结论,也没有就吉瑞祥公司遭受的人员和财产损失的赔偿问题提出任何方案。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谨代表吉瑞祥公司发表律师声明,希望能够澄清事实、析明责任。
“新星”号由吉瑞祥公司以光船租赁的方式,于2006年从浙江通宇航运有限公司租赁经营。为了经营方便,将原船名“鑫通宇108”改为“NEW STAR ”(新星),并悬挂塞拉利昂旗。这种悬挂“方便旗”的做法完全符合国际海运惯例和通常作法,并不改变该船属于中国公司财产的基本事实。
该船由吉瑞祥公司期租给了在马绍尔群岛注册的CIISC公司。在租期内,船舶的运营由期租人决定。2009年1月3日,“新星”号从泰国曼谷装载4978吨袋装大米,于1月29日到达俄罗斯的那霍德卡港。
在卸货过程中,当船上只剩下约150吨货物的时候,俄方以货损为由命令停止卸货,索要33万多美元的赔偿金,并把该轮滞留在泊位上。经反复交涉,直至2月11日,俄方才安排继续卸货。当晚卸货完毕,俄方代理把该轮安排在那霍德卡港抛锚。
按照惯例,船舶卸完货后,船舶代理应及时办理船舶的离港手续。但是该代理迟迟不为该轮办理离港手续。经多方努力要求办理手续未果,船长在征得期租人的同意后,于2月12日晚开航。
2月13日凌晨,因“新星”号未办离港手续,俄边防巡逻舰追击该轮。该巡逻舰在公海上追上“新星”号后,曾发出警告,要求停船。据获救船员介绍,船长考虑到当时已经在公海上,觉得对方不可能对商船开火,同时担心如果被抓回去可能受到迫害,所以不敢停船。13日上午11时许,巡逻舰开始用重机枪和火炮不断射击该轮。在遭到长时间多轮次的射击后,“新星”号船长于13日18时许决定返航。2月15日凌晨1时左右,因船舶有沉没危险,“新星”号船长向俄边防舰“海岸”号(此舰一直在“押送”“新星”号返航)求救,要求其靠上“新星”号接走船员,但遭到拒绝。早晨8时许,船长无奈决定弃船。由于两艘救生艇被打坏,而俄方又拒绝施救,16名船员只好分乘两艘救生筏逃生。
“新星”号共有16名船员,其中,中国船员10名,印度尼西亚船员6名。船长等八人首先帮助其余八人从“新星”号右舷上救生筏,然后再从左舷放下第二艘救生筏逃生。离开“新星”号之前,船员李广超回头看到第一艘救生筏在离“海岸”号10-20米的位置。第二艘救生筏入水后,在30分钟之内被另一艘俄舰救起。八人上俄舰后,听说第一艘救生筏上的八个人都没有获救。失踪的八人中有七名中国籍船员。
四。法律问题分析
在调查了解事实的基础上,我们对“新星”号事件的相关法律问题做出以下分析:
1、 俄边防舰艇开始追赶时,“新星”号已经在公海上航行,俄舰开火地点,也是在公海上。
“新星”号事发后,朝“新星”号开炮的俄边防舰船长瓦苏尔-米洛诺夫中校对俄媒体说,开航时追击的目标是30海里外的一艘外籍货轮。按照“新星”号行驶的方向来看,距那霍得卡港30海里的地方属于公海,所以在俄罗斯边防舰开始追击的时候,“新星”号已经不在俄罗斯海域。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任何国家的船舶具有不受阻碍的无害通过他国领海的权利;沿海国不应为对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某人行使民事管辖权的目的而停止其航行或改变其航向;沿海国不得为任何民事诉讼的目的而对船舶从事执行或加以逮捕;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舶进行紧追;但紧追必须是被追逐的船舶仍处在追逐国的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或毗连区时且只有在外国船舶视听所及的距离内发出视觉的停驶信号后,才可开始。所以,依“新星”号当时所在位置,俄方已经不具备行使“紧追权”的条件。
据获救回国的船员回忆,俄舰开火的地点在据那霍德卡港100海里以外的地方;瓦苏尔-米洛诺夫中校称,“在离纳霍德卡东南80海里处发现正向外驶去的‘新星’号货轮”:“新星”号沉没地点在离那霍德卡约50海里的地方(该船2月13日18时许开始缓慢的返航,15日8时许船长命令弃船)。
以上有关数据都充分说明,俄舰开始追击的时候,“新星”号已经在公海上,俄舰开炮的地点更是在公海上。俄舰在公海上向商船开炮,过度执法,造成了船毁人亡的惨案,这是铁的事实。俄方的做法,严重违反国际法和国际惯例。
根据我们调查的情况,失踪的8名船员乘坐的救生筏是先于获救船员所乘救生筏下水的。获救的船员都不相信另外8个人会遇难,因为他们先帮助那8个人逃生,亲眼看到他们的救生筏离俄舰只有10-20米,而且当时海况较好,如果俄舰施救,8个人不可能遇难。所以他们一致认为,这艘俄舰纯属见死不救。事实上,第二艘救生筏下水后30分钟内即被第二艘俄舰救起,这是开炮的俄舰见死不救的有力证据。
俄舰的做法,显然违反了《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日内瓦公海公约》以及《国际救助公约》的规定及有关海上人命救助的国际惯例。
对于航行在公海上、对俄罗斯的国家安全不构成任何威胁的“新星”号,俄舰本无权开火。即便其有权开火,俄舰也明显的过度使用武力。对于火力的强度,俄方事后承认,“海岸”号共向“新星”号发射了515枚炮弹。获救船员也谈到,俄方数次持续的以重机枪和火炮袭击“新星”号。显然,这样使用武力是过度的。如果想让船停下来,俄方可以采用很多种办法。例如,只要几发炮弹,就可以把船舵或螺旋桨打坏,船自然会停下来,俄方自然可以登船检查。
根据国际法的准则,参照1929年的“孤独号”案件的先例,俄方在公海上开炮导致“新星”号船毁人亡,应当向遇难船员家属做出赔偿,向获救船员做出赔偿,向吉瑞祥公司做出赔偿。
经过向俄罗斯有关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得知,根据俄罗斯的法律,即便是在合法行使紧追权的过程中,按照正当程序使用武力,俄边防部队也有义务尽力避免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如果其过度使用武力,或者不对人员和财产施救或者施救不当,其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众所周知,即便是对索马里海盗,当前正在护航的各国军舰也只是加以驱赶,不会把船击沉;即便在战争中,对敌方军舰上的落水人员也要救助,并给予他们人道主义待遇;更何况“新星”号只是一艘普通的商船,既不威胁到俄国家安全,也不威胁其他船舶或者人员的安全。
遗憾的是,事发至今,俄方一直在刻意隐瞒事实,尤其是隐瞒对八名船员见死不救的事实,并无端推卸责任。我们认为,在公海上对商船开炮违反国际法,见死不救则构成刑事犯罪,而事发后试图隐瞒真相则是更严重的犯罪。
其实,“新星”号事件只是一次偶发事件,在事件发生后,应当查清事实、判明责任,并按照有关的法律原则做出处理。我们不认为这样一个孤立的事件应当与中俄关系联系在一起,我们只希望俄罗斯政府有关部门尽快公布调查结论,将真相公之于众,并向获救船员、失踪船员家属和吉瑞祥公司道歉。同时,俄方应当尽快对俄边防部队的违法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做出赔偿,并依法追究俄边防部门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主动道歉和承担责任,不但不会损害俄罗斯的国家形象,反而能够使世人看到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形象。1970年,德国总理勃兰特虔诚地跪在犹太人遇难者纪念碑前,人们对此做出的评论是:“德国总理跪下去,德国人民站起来!”
据我们所知,俄罗斯商船曾经有过多次从中国港口逃匿的不良记录,甚至还有被中国法院扣押的船舶强行逃跑的记录。就在四个月前,3艘俄籍船舶挟持舟山中远船务15名试航人员逃跑到公海上达10天之久。中国执法船舶会同周边国家的海上执法力量追上俄船后,只是警告其行为严重违法、涉嫌犯罪,然后把中方试航人员接回,并没有对三艘逃跑的商船动一枪一炮。我们认为,这是中国严格遵守国际法的表现。我们希望俄方能够像中国对待俄商船一样对待包括中国在内的任何一个国家的商船。据悉,俄方所欠1240万美元的修船款至今未付。
自接受吉瑞祥公司委托以来,我们和同事们深感责任重大。我们深知,仅凭我们的一己之力难以保证如此重大的特殊事件得到妥善处理。在事件的应急处理阶段,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给予了获救人员和吉瑞祥公司及时的帮助和关怀。我们希望,在事故的后续处理过程中,国内外的法律界人士、航运界人士、有正义感的同胞们、朋友们,能够以多种形式给予遇难者家属和吉瑞祥公司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借此机会,诚挚地感谢所有关注“新星”号事件的人!
特此声明。
文康律师事务所
孙芳龙郭春风律师
附:对部分需要澄清的事实的说明和分析
根据媒体的报道,俄方时而声称“新星”号向俄运送劣质大米,时而声称大米发霉,时而又称400吨大米水湿。事实上,“新星”号显然不存在运送整船劣质大米或者发霉大米的情况,因为货物装船前经过了严格的检验。货物到港后,俄方收货人也只是声称400吨大米有水湿(“新星”号共装载4978吨大米)。根据期租人和船员的介绍,即便有船舱因风浪而进水的情况,水湿的货物也不可能达到400吨,而俄方却索要高达33万多美元的赔偿。
“新星”号的期租人按天向吉瑞祥公司支付租金,船舶每停航一天,期租人就要遭受不低于4000美元的损失,而在租期内,船舶的运营和调度完全由期租人指挥,因此,期租人和船长为了赶船期,在吉瑞祥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未办理相关手续就开航了。这种做法是严重违规的。但是,造成船毁人亡的惨重后果的,是俄边防部队违反国际法的开炮行为和不对船员提供有效救助的行为,这是我们必须强调的。
首先,吉瑞祥公司从未向“新星”号派驻船东代表,任何船东都不会也不需要往期租出去的船上派船东代表,这是海运常识。根据我们的调查,期租人也没有向该船派船东代表。
马兵是“新星”号的水手长,经人介绍到该船上任职,在此次事故中不幸遇难。所谓马兵是船主亲戚的说法,完全是虚假的。马兵与通宇公司、吉瑞祥公司的股东和管理层均无任何亲属关系,吉瑞祥公司没有给马兵任何授权去管理或者控制船舶,在“新星”号抵达那霍德卡港后,也没有以任何方式与马兵联系。
在商船上,船长是最高长官、拥有最高权力,这是法定的。船长对船员和船舶的安全有最终决定权,而水手长只是低级船员,任何一个船东,都不可能让水手长拥有超越船长的权力。“新星”号的印尼船长Mazuir Adiv先生,在事故发生后被俄方无理监禁、并面临被不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压力,而且,在监禁期间,俄方拒绝吉瑞祥公司代表会见船长,也禁止媒体记者会见船长。在被监禁十余天后,孤立无援的船长在俄方的压力之下抛出“水手长指挥船长”的说法,无非是为了开脱自己而把责任往遇难的马兵身上推,反正是死无对证。他的心情我们可以理解,但是他的说法并非事实,这是稍加分析就很容易判明的。
俄边防部队把责任强加给船长,这很无耻;船长再把责任推给已经遇难的马兵,这很无奈。然而,造成船毁人亡的是俄方的炮轰和见死不救的恶行,这是不容置疑的事实。
从2月15日至今,19天过去了,失踪的八名船员“生不见人、死不见尸”,而俄方也没有以任何方式公布失踪人员的下落或者公布发现尸体的情况。失踪者究竟有没有人获救?究竟有没有发现尸体?这是他们的家属和吉瑞祥公司最为关心的。
从获救船员介绍的情况看,八名失踪者都有非常好的机会获救;从俄方拍摄的船员们坐在救生筏上的照片来看,他们就在拍摄者的镜头下方,没有任何理由救不上来,除非蓄意不救。退一步言之,至少他们的尸体完全可以打捞上来。
最近,我们从互联网上看到,国际运输工人联合会(ITF)驻符拉迪沃斯托克代表彼得。奥西昌斯基与4名印尼籍获救船员面谈后表示:如果“新星”号船长当时就货损情况递交了海事报告,情况就会完全不一样。
我们对此深感困惑。所谓的海事报告(SEA PROTEST)通常是船长单方面做出的关于运输途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如遭遇恶劣天气、机器故障、船舱进水等)的声明。假设船长递交了海事报告,是不是俄方收货人就不会夸大损失并敲诈巨额赔款?是不是俄方就会及时卸货及时安排船舶离港?没有递交海事报告,就应当受到欺诈、受到刁难?就应当在公海上被炮火袭击?就应当船舶沉没、八人失踪?作为国际运输工人联合会的代表,彼得先生抛出如此违反常识的言论,但愿不是为了给俄边防部队开脱罪责。
我们想说的是:如果俄边防部队遵守国际法,不在公海上追赶并炮击“新星”号;如果靠近遇难船员乘坐的第一艘救生艇的俄边防部队那条舰艇上的人员有半点人道主义的意识或者人性的良知,能够象另一艘俄舰救助第二艘救生筏上的八名船员那样及时救助逃生的船员,八条鲜活的生命,就不可能含冤消失在冰冷刺骨的日本海上!七个年轻的中国船员的亲人们,今天就不会以泪洗面、哀嚎震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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